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间奏)
〈热线反馈〉请听市中区交警大队对 4 月 3 号节目中所接问题的答复 。
今日嘉宾: 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刘存文 ,为您关注 有关 安全生产事故损害赔偿 方面的 法律 问 题。听众朋友,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或者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稍后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另外,我们也正通过枣庄大众网或枣庄广播网同步直播,您可以上网收听参与。
节目的最后为您推出《百姓说法》: 中学生的股票交易损失由谁担责 。
〈间奏止〉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热线反馈〉
欢迎收听〈热线反馈〉。
4 月 3 号,市中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李文平参与了《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的直播。节目后,他们及时对所接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
听众刘先生反映,他的农用车在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时,被告知需要强制喷涂放大号。
【录音、压混】
对这一问题,市中区交警大队的答复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载货汽车需要在车身或车厢后部喷涂规范的放大号。具体标准是:喷涂的放大牌号的尺寸为号牌号码的 2.5 倍,喷涂的字体应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只要喷涂的放大牌号的尺寸、字体符合规定标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会强制群众到指定的地方喷涂。
听众周先生反映,他正在使用的小型汽车牌照鲁 D20169 被一辆依维柯套用。
【录音、压混】
经过初步调查,周先生使用的牌照正常,目前,市中区交警队已经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有关部门反映,并通知各中队路面执勤交警,如果发现其他车辆使用这个号牌,立即暂扣,并依法从严处罚。
听众丁先生反映,他的摩托车驾驶证去年去车管所年审时,被告知已经被注销,不能换证。
【录音、压混】
经过查询,丁先生的驾驶证是 1999 年 6 月 24 号办理的,有效期至 2005 年 6 月 24 号。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 90 日内,向车管所申请换证。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没换证的,车管所应当注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丁先生是去年到车管所审验驾驶证的,超过了驾驶证有效期 2 年,已经被系统自动注销,所以不能审验换证了。在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一定注意驾驶证正证上显示的有效期,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好,听众朋友,以上是〈热线反馈〉,稍后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
〈对话〉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 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辉、王亚茹 。
两位律师,你们好。
我们的生活中,买和卖是再普通不过的交易形式。通过买卖人们获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买或卖是普通人一生中无数次不断重复的行为。今天,我们就请两位律师来 和大家探讨这方面的 话题。
首先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今天带来的案件的大致情况?
2007年我以我省某市某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调解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赔偿为例,具体是这样:该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有一员工在工作中违反相关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生产流程,在现场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因违章作业出现事故受伤,在医院救治过程中因伤过重于当日不幸死亡。在劳资双方就伤亡事故赔偿过程中,资方得知该企业员工有16岁未成年子女,70多岁的老父亲需要扶养。双方在协商具体赔偿数额时意见不一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但在双方律师共同努力下,经调解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35万元了结该事故,从而化解矛盾。
李记者:金律师,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金:
李:金律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比较常见,就死亡事故而言,死者亲属受偿项目大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扶养费,一般情况下死者在医院抢救时产生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不会超过1万元, 这起案件 如果比照交通事故进行赔偿,获赔数额最高不会超过28万 多 元,而企业赔偿职工35万元, 这 有 什么样的 具体 法律 依据?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伤亡赔偿的赔偿方式有 哪些 不同?
金:是这样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对因不同情况导致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几种赔偿方式,大致情形如下所述:
因打架斗殴等侵害他人人身健康生命权利的,受害人获赔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
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以案件管辖地法院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标准;
因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作为计算依据;
因职工在工作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按照国务院《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计算依据;
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工伤死亡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作为计算依据;
具体到个案案例,首先要准确把握个案安全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性依据,根据具体情形、特点确定赔偿权利人获赔权益。往往由于错误或不适当地适用法律,会直接导致赔偿数额上有偏差,特别容易对部分受害人产生有害的误导作用,不利社会和谐稳定。
李:刘律师,安全生产事故和职工工伤有什么不同?
金: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函盖于职工工伤这一大范围中,而非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存在不完善、不合理等瑕疵和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职工工伤。
李:如果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得力、职工操作符合规程, 这种 情形下发生工伤事故,就不构成安全生产事故,能这样理解 吗?
金: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
李:金律师,安全生产事故与非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结果是否不同?
金:工伤非安全生产事故案件,按照国务院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补偿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和抚养义务的抚养费,在此我要明确说明死亡事故的赔偿和交通事故等赔偿有极大的不同,不包含精神抚慰金等。
安全生产事故案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赔偿死者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不少于20万元)之外,然后企业仍应当按照《职工工伤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李:那么结果会是安全生产事故赔偿远远大于工伤待遇 ?
金:一般地讲,可以这样理解,但在这一点上目前争议较大 。 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上,均认为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职工死亡的仍属于职工工伤范畴,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这一主要行政法规规定,而《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比较工伤保险条例属下,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在二者有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上位法,显然《山东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不低于20万元死亡赔偿金,再加上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丧葬费项内容不适用。
李:金律师,也就是说,即便构成安全生产事故致人死亡的,仍应适用《国务院工作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补偿也是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 定?
金:对,劳动仲裁机构及司法判例是这样执行的
李:金律师,那为什么这一起案件赔偿了35万元呢?
金:在法律上,虽然司法界适用《国务院工作保险条例》处理类似案件,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在当事人不提起劳动仲裁,不经过正常司法途径的现实情况下,坚持调解,在和当事人解释的时候,很难说服当事人该条例不适用等等问题,再加上当前从上到下讲和谐社会,该同志也为企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律师本着化解矛盾,使企业生产尽快恢复,当事人早日将死者入土为安,这样一种人文环境下,多次做企业主的工作,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化解了矛盾,一方面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少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化解了双方矛盾,为社会治安也好,和谐社会创建也好都有一定的意义。
李:金律师,从 这起 案件 中 ,可以看出 , 企业的管理上有一定的瑕疵,那么除了赔偿以外,行政机关是否对 这个 企业有行政处罚权?
金: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作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对其中负安全生产责任涉案人员亦应依法移送有关刑事侦查机构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
李:金律师,当前很多老百姓出现这一类事件后,基本上不采取走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采取堵门,停尸等一些极端行为来解决,你是怎么看待的?
金:首先,作为一名普通律师,对死者家属的这种悲痛心情是理解的,一方面老百姓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懂是造成上述情况的一种主要因素;另一方面,害怕司法途径太繁琐,对司法公正老百姓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还有就是司法途径要花去一部分钱,关键的原因,过去通行做法,只要通过闹、堵、给企业、政府施加压力,造成政府、企业妥协,达到赔偿目的。
李:你对这种方式是怎样理解的?
金:讲和谐社会是符合当前我国政治、文化、生活需要的一个方针,但和谐社会不能凌驾于法治社会之上的,否则,讲和谐则不和谐,老百姓为自己的权利,找说法,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要用合法的途径、合法的程序、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合法权利,而不能用非法、违法甚至犯罪的方法来维护自己权利,政府也不能一味地因讲和谐而妥协,对一些违法行为采取忍耐的态度,否则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现在社会上流行一种说法:政府怕闹,一闹就给钱的极不和谐的说法。
李:我们衷心祝愿我们的企业安安全全地生产,红红火火的赢利,我们的职工安居乐业,生活无忧,我们真诚地提醒企业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责任重于泰山,提醒职工生命高于一切,幸福在于谨慎。
《百姓说法》
听众朋友,《百姓说法》栏目每半个月提出一个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请您依据法律规定评点是非,我们将在节目中选择播出您的看法、想法,然后请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对这个问题进行评点,告诉您最终的答案。
《百姓说法》,邀您一起说法。本期为您推出的题目是: 中学生的股票交易损失由谁担责 。
虽然这段时间股票市场一直低迷,但之前火爆的 牛市 势头可是 吸引了大量的人群加入了炒股的行列。去年, 15 岁的中学生张某,见做股票很赚钱,便想试一试,于是偷偷拿了家里的 8000 块钱,在某证券交易所开设了帐户,可是几次交易后,张某不但没有赚 到 钱,反而把 8000 块钱的本钱赔光了。这件事情被张某的父母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
那么, 中学生的股票交易损失究竟由谁承担责任 ?欢迎您参与《百姓说法》,您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3358848参与,手机和小灵通用户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发送到1062856689。
《百姓说法》,一个依法评论的天地,欢迎您的参与。
好,听众朋友,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本栏目法律顾问由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紫刚、李纬华担任。明天同一时间,枣庄市 政协的 相关负责人将走进直播间;本周四,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负责人将和您交流对话。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手机和小灵通用户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发送到1062856689。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