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热线法制版》(3月24日)
文章来源:枣庄电台
提交时间:2008-3-24 9: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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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间奏) 〈热线反馈〉请听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2月13号节目中所接问题的答复。 今日嘉宾: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广伟、武广法,为您关注有关无效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听众朋友,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或者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稍后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另外,我们也正通过枣庄大众网或枣庄广播网同步直播,您可以上网收听参与。 节目的最后为您推出《百姓说法》:“拼车”上下班是否属于非法营运。 〈间奏止〉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热线反馈〉 2月13号,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做客《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对节目中没能当场答复的问题,节目后进一步调查了解,我们来看看答复处理情况。 听众刘先生反映,他与30路公交车发生纠纷,被殴打致伤,公安机关一直没处理。节目后,枣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安排专人,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查了解: 2007年5月7号早,刘先生驾驶薛城区客运公司的一辆汽车将正在往外出车的市公交公司客运一队的大门堵住致使客运一队的车辆无法正常往外出车,于是客运一队的职工将刘先生从车上拽下来殴打。后被送到薛城区人民医院,薛城公安分局永福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此事进行了专项调查,刘先生被打的时候,场面混乱,无法查找到具体打他的人。目前,公交公司同意支付刘先生的医药费,刘先生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满意吗?记者通过电话对他进行了回访: (录音) 市中区听众裴先生电话反映村委会的桑塔纳汽车被同村村民砸坏,报警后一直没有处理。 2007年10月16号下午17点多钟,市中区永安乡粱辛庄村委会裴某报警称:16号下午16时30分许,粱辛庄村民裴某某酒后将放在粱辛庄村委会门口处的粱辛庄村委会的黑色桑塔纳汽车砸坏。接警后,永安派出所值班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放在粱辛庄村委会大门西侧的黑色桑塔纳汽车被砸坏。10月17号上午10点多钟,派出所将裴某某传唤到派出所,经询问,裴某某对砸车一事供认不讳,同时承诺愿意给村委会修车、赔礼道歉,并主动将一万元现金交到派出所供粱辛庄村委会修车用。由于多次通知当事人未能全部到场一直未能调解。 目前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裴某某已将砸坏的车修复,并向村委会保证不再生是非。派出所将裴某某主动交来的一万元现金全部退还给他,这起案件已经了结。 听众杨先生反映:他于今年1月18号举报滕州柴胡店黄山村村民私藏枪支问题,滕州市公安局案件查处情况一直没有给他反馈。经过调查答复如下: 2008年1月31日,滕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说柴胡店镇黄山村王某、徐某等20多人家里有枪支,随后立即安排治安大队会同柴胡店派出所前去查处,通过十多天的工作,收缴枪支10支。经进一步鉴定,所收缴枪支均是土枪,其中3支成型,7支已损坏,都是祖辈遗留下来的,年限已久,枪支来源不明。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处五日以下拘留……;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因王某某等人私藏枪支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将其教育放回。根据有关规定,滕州市公安局及时给举报人兑现了奖励。杨先生: (录音) 同时,杨先生也想借此机会,在给公安部门提个建议: (录音) 好,听众朋友,以上是〈热线反馈〉,稍后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 〈对话〉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广伟、武广法。 两位律师,你们好。 今天给大家关注的是无效婚姻方面的话题,在给大家谈这个话题之前,先来了解一段背景资料: 修改前的婚姻法是1980年制订的,2001年予以修改。2001年12月25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院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修改后的也是现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 首先是不是把今天带来的案件的大致情况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 今天给大家带来了两起关于无效婚姻的的案例: 一个是李某于199 3年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法同居,并举行了婚礼,并生有一女。1998年李某在未与王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吴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后由于其他原因吴某于2001年初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期间恰逢修改后的新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生效。 另外一个案例是2002年李某和王某结婚,但由于李某的年龄不够22周岁,李某就拿了他哥哥的身份证,冒用了他哥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他哥哥结婚时发现这一问题,从而引起纠纷。 什么是无效婚姻呢? 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就是就是不具有结婚的法定条件而违法登记结婚的婚姻,由于它是一种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反法定结婚程序规定的违法婚姻,因此,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包括缺乏当事人同意的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早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违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以及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姻;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效婚姻包括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和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在现实生活里还是经常发生的,现在最典型的就是由于结婚年龄不够而冒用他人的名义结婚的,全市法院还经常有这样的案例. 无效婚姻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既不产生夫妻身份,也不会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婚姻无效本身就是无效婚姻一种最重要的法律后果。这类婚姻自始无效。但当事人在自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在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后,应该确认婚姻无效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各国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认为应该按非婚生子女对待,有的国家认为应该按婚生子女对待。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区别。由此可见,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被确认无效后,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应当做出处理,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原则上不适用《婚姻法》第17条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但对无效婚姻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的无效婚姻的影响。 发生了无效婚姻的情况该怎么处理解决呢?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婚姻无效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解决。1、 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确认该婚姻无效的,撤销其结婚的登记,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2、 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谁有权利提起宣告无效婚姻?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七条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有一种情况是这样的,有的夫妻结婚时年龄不够,几年后年龄又到了法定婚龄的还是不是无效的婚姻? 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改解释第八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如果申请宣告无效婚姻时当事人的无效情形消除了,则就承认他的婚姻为有效的,比方说结婚时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而现在治愈了…… 刚才您说的冒用他人名义结婚的情况好像在婚姻法里没有规定为无效婚姻的情况,对此,又怎么处理呢? 现行婚姻法的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新制度,新制度在刚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有不断完善的过程,现行婚姻法在无效婚姻制度方面确实存在缺陷,比方1、缺乏对无效婚姻的原则性规定,并未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四种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形,没有规定违反婚姻形式要件的情况,不足以包括全部的无效婚姻情形,使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有了规避法律的可能。2、对当事人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未登记结婚的情形未作规定。修正案第8条明确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第10条列举的四种无效婚姻中并没有规定缺乏结婚形式要件也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没有前后对应,明确规定未登记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3、对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规定不全面,虽较现行婚姻法有所突破但不够全面,只是简单的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对下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对民事责任形式及适应范围规定得不完善,仍未建立系统的无效婚姻法律制度,还应该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加以具体化,使之便于操作。 这两个案例的最终判决结果怎样? 第一个案例经审理后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第二个案例相对比较复杂他涉及到三个人的关系…… 作为律师,对此您有哪些建议? 作为一名律师我希望每一对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有情人在结婚时都能够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结婚,严格依法结婚就能够避免很多遗留问题,为幸福的婚姻生活做好前提。 《百姓说法》 听众朋友,《百姓说法》栏目每半个月提出一个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请您依据法律规定评点是非,我们将在节目中选择播出您的看法、想法,然后请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对这个问题进行评点,告诉您最终的答案。 《百姓说法》,邀您一起说法。本期为您推出的题目是:“拼车”上下班是否属于非法营运。 《百姓说法》推出一年多来,很多听众通过电话或者是短信参与的方式参与了节目中涉法问题的讨论,前不久,听众王先生发来短信说,我是有车一族,随着油价的上涨,养车压力越来越大。为了减轻燃油、养车费等压力,我就邀请同住在小区的同事“拼车”上下班,他们每月交给我50元费用,不但比乘公交车省钱,而且还可以免去挤公交车的烦恼。但最近有人说,这种“拼车”做法存在合法性问题,要承担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风险。 那么,“拼车”上下班是否属于非法营运。您对王先生的做法有哪些看法?欢迎您参与《百姓说法》,您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3358848参与,手机和小灵通用户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发送到1062856689。 《百姓说法》,一个依法评论的天地,欢迎您的参与。 好,听众朋友,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本栏目法律顾问由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紫刚、李纬华担任。明天同一时间,枣庄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将走进直播间;本周四,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将和您交流对话。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手机和小灵通用户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发送到1062856689。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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