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热线法制版》(3月13日)

文章来源:枣庄电台      提交时间:2008-3-12 15:29:06      浏览次数: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间奏)

花季少年为何走上犯罪道路?〈案事追踪〉带您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他的家长。

今日嘉宾: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斐、公诉科科长董广亭、民行科科长黄友蕾。听众朋友,如果您有涉及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问题了解,或者对市中检察院的工作有什么意见、建议,稍后欢迎您拨通两部直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另外,我们也正通过枣庄大众网或枣庄广播网同步直播,您可以上网收听参与。

〈间奏止〉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案事追踪

青少年是人类的未来,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希望。可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很多,除了个人因素外,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学校教育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言传身教,家长的言行、教育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的节目,记者带您走近两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他的家长,去探寻他们走向犯罪道路的家庭原因。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节目中所用的名字都是化名,孩子的声音也经过了特殊处理。

2007919号凌晨,市中区公安分局的干警在西王庄乡郭里集巡逻时,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孙某、赵某身上带着管制刀具,经过讯问,两人供述了与王某、王某某等人的盗窃、抢劫犯罪事实。

2007年8月30号凌晨,犯罪嫌疑人孙某、赵某、王某、李某、宋某在市中区利民村盖房工地盗窃吊车发电机时,被在此看护的梁某发现,赵某等人遂持刀、棍等器械对梁某施加威胁,抢走吊车发电机一台。2007年8月5号,李某、王某等人在西王庄乡花沟村北东西路上将岳某停放于此的蓝色解放半挂车上的两块风帆牌12伏电瓶盗走。2007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王某、宋某在西王庄乡余粮店村光明东路路南侧,盗窃王某12伏瑞奇牌吊车电瓶一个。几天后的一个下午,赵某、李某在光明路街道办事处柳峪村南面土岗上,盗窃长城蓝色凯马汽车上的五联牌电瓶一个、五通牌电瓶一个。2007年8月27日下午,赵某、王某、李某、宋某在西王庄乡民主村盗窃红色五羊125摩托车一辆……

短短两个月的时间,他们交叉结伙盗窃作案十多起。审讯中,让大家感觉痛心的是——这些犯罪嫌疑人最大的17岁,最小的才14岁。

年仅16岁的孙某是这几起案件的主犯,矮小的个头,一脸的稚气,记者怎么也无法把他和犯罪嫌疑人联系到一起:

(录音)

父母离异缺少关爱养成了孙某个性倔强的特点,由于学习成绩差,经常在学校打架,以致哪个学校都不愿意接纳他,离家出走也就成了他的家常便饭:

(录音)

刚开始离家出走,父亲还四处找他,时间长了,父亲也不再找提起孩子,孙某父亲一脸的无奈:

(录音)

疏于关爱,缺少引导,孙某的心慢慢变得畸形,再加上社会、学校、家庭的放任孙某终于走上了犯罪道路。孙某:

(录音)

面对满脸稚气还是孩子的孙某,面对因子女犯罪而万念俱灰的家长记者感到非常心痛。这些孩子大多都是初犯和偶犯,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如果在此之前有人能帮他们一把,他们也许就不会走上这条路。

据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的刑事作案人员中,14岁至25岁的青少年占到60%以上。尤令人不安的是,这些犯罪青少年中,14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逐年递增。

14岁的李某本来是学校里一名成绩还算不错的孩子,父母除了种地之外,还在外面开了一家小店,生意也算红火,从没让李某感到花钱多难。 然而,一时贪玩,加上父母缺乏引导,李某滑入了犯罪的深渊:

(录音)

自从李某被关进看守所,他的父亲每日以泪洗面,深刻反思后,意识到了自己在李某的问题上应负的责任。李某的父亲:

 (录音)

家庭的变故对孩子的影响是不可想象的,但愿李某和他的家人能够就此吸取教训,毕竟李某今后的人生之路还很漫长:

(录音)

好,听众朋友,以上是〈案事追踪〉,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

〈对话〉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斐、公诉科科长董广亭、民行科科长黄友蕾。

李检察长,你好。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在《案事追踪》栏目里,我们关注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那么,当前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情况怎么样

李检察长:应当说当前市中区青少年犯罪还是比较严重的。在过去三年受理的案件中25岁以下青少年共有1093人,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56.93%;其中18岁以下的454人,占总人数的23.65%。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接近四分之一,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

主持人:能不能具体的分析一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哪些特点

李检察长:三年以来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454人。第一、从身份上看有固定职业的5人,从事临时工作的14人,在校学生48人,农民和无业人员387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是引发犯罪的基本原因。第二、从学历上来看,初中以下学历的431人占未成年人涉罪人数的94.93%,不爱学习、知识匮乏是他们共同的特点。第三、从居住分布来看,属于市中区的314人,我市其他地区的114人,枣庄以外的26人,在市中区的人员当中属于市内的有110人占大多数。第四、从羁押的情况来看,被抓获以后先行拘留的441人,转为逮捕的366人,被取保候审的90人,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还是比较严厉的。第五、从他们涉嫌的犯罪性质来看,涉嫌抢劫的195人、盗窃的152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的64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17人,盗窃抢劫和打架斗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这与他们消费观念和性格特点是相符的。第六、从未成年人作案的情况来看,他们全部犯罪次数约1100多次平均每人作案2.5次,最高达到20多次,可以看出有些未成年人犯罪频率还是比较高的。去年办理的几名未成年人抢夺案件,他们在市区内骑摩托车,针对女性被害人进行抢夺,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作案九起,抢夺财物价值11000多元。第七、从量刑的情况来看,目前已经有结果的418人,其中的184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以上15人(最高刑17年),5至10年50人,1至5年97人 ,1年以下22人;被判处缓刑及其他轻刑的218人,呈到上下级处理的10人。实刑率为44%,与成年人相比低了3个百分点,体现出了量刑对未成年人的从宽政策。但是他们当中所犯罪行属于重罪的较多,抢劫、聚众斗殴等法定刑较重的罪名。

主持人:就我们今天谈到的这起案件,您分析,孙某和李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都有哪些?

董广亭:一、社会因素。不良社会风气沾染校园。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无孔不入,学校里也不完全是一片净土,致使一些在校学生的判断及目标产生偏差。社会闲散人员的引诱作用不容忽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顾业成对这几个未成年嫌疑人的教唆,引诱作用进一步加深了孩子们的犯罪意图和行为。

二、自身因素。他们自身缺乏吃苦精神,好逸恶劳,幻想不劳而获。另外,由于他们心理发育不成熟,自我控制和承受能力差,又唯我独尊,一切以个人喜好为中心,一旦冲动,不能冷静处理问题,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家庭教育因素。父母出外打工或刻苦劳作,对子女缺乏必要的关爱和交流,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不加约束的状态;另外,父母离异等突发变故也很容易对在校学生的心理成长产生负面作用。

四、学校教育因素。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法律教育重视不够。唯“成绩论”, 成绩好就是好学生,背后存在的问题往往被掩盖;成绩不好就一无是处,不管不问、放任自流。

主持人:其实,孙某和李某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个例,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还有很多,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家中有不听话的孩子的家长更加关心这个话题?比如说,孙某父亲的疑惑?

董广亭:是的。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相关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学校、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方面都有责任,这里包括家庭责任、学校责任、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责任四种形式,在这里我重点谈一下家庭的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长是第一责任人,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承担以下责任: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3、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求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6、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8、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均要继续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9、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人继子女、养子女负有与生父母同样的义务。

主持人:我们在采访中发现,孩子在学校表现不好或者犯了错误,学校就可以开除学生,学校是不是可以这样简单的将未成年人推出校门?

董广亭: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1、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2、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3、中小学生在学校住宿的,学校应当负有对住宿学生的管理、保护责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所在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4、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5、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7、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8、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主持人:我们在分析当前青少年犯罪情况,有一个极为重要的背景不容忽视,那就是“社会转型”,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政府各部门应当担负哪些职责?

董广亭:政府各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承担以下责任:1、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助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进行查找;对未成年人组织或参加的不良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派出所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有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3、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禁止和扫除广播、电视、、戏剧节目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主持人:在采访中,孙某告诉记者,他曾经做错了事,社会上的人就会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他们,那么,在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中,社会和其他各方面的责任又是什么?

董广亭:1、任何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2、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3、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4、出版部门不得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上述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向未成年人提供上述内容及信息。5、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有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主持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界定,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董广亭: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在我们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两种,一是不良行为,二是严重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列举了九种不良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旷课、夜不归宿;经常无故不请假而旷课,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而在外过夜的行为。(二)携带管制刀具;即携带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特定人员配置,用于特定范围和特定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和三棱尖刀。(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即采取各种强制性手段,如暴力、胁迫、抢夺、敲诈等,向他人索要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规定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九种:(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持人: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有哪些呢?

董广亭: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至第3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1、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家长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可以通过疏导、谈心、制订教育计划的方式,引导未成年人弃恶从善。2、送工读学校进行教育。两种途径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教育,一是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二是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3、予以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对不满14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4、收容教养。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需经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在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

主持人: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董广亭:有相关的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至第43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主要内容是:1、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2、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保护自己。①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主持人:青少年自我保护能力有无和强弱,会关系到在“被害前”能不能积极的预防被害,在“被害中”能不能有效地避免被害的发生或减轻被害的程度,在“被害后”能不能有效地自救或互救,并有效地防范再次被害或重复被害,那么作为未成年人怎样加强自我保护呢?

董广亭:你刚才提到的在“被害前”、“被害中”、“被害后”怎样防范的确很重要,我在这里提醒广大未成年人朋友:

遇到侵害时,千万不要惊慌失措,一定要沉着冷静,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和对方的情况;

如果对方势单力薄又没有什么攻击性武器,那么尽量拖延时间,给对方聊聊尽量做对方的思想工作,唤起他的良知,另一方面令其放松警惕,伺机反抗或逃走;

如果对方人多势众且穷凶极恶,千万不要以卵击石,作无谓的牺牲,先假意服从交出钱物,而后牢牢记住对方的样貌、特征、言语等,以便报案时提供可靠有利的线索,也可以假称自己的钱物放于一个地点,将其引到一个自己熟悉或对自己有利的环境,伺机逃走;

如果对方指定时间地点,让你送去钱物,不妨先答应他们,但事后一定要报告老师或打110报警,以免再次遭到侵害。

主持人: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又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呢?

董广亭: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至第48条的规定了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措施。重新犯罪是指行为人触犯刑律并受到刑罚处罚后,再次实施犯罪的行为。当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行刑司法职能弱化,改造质量偏低;二是社会控制机能弱化,社会帮教措施不力;三是社会和家庭歧视,家庭教育不力。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以下几种措施:一是刑事司法措施;二是社会帮教措施;三是保护措施。

刑事司法措施。未成年犯罪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在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教育感化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后果的严重性,进一步提高法治观念,达到挽救的目的。二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使其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三是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人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时由少年法庭进行。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四是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时,应采取分押、分管、分教的制度,有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有待于防止“交叉感染”、有利于管理、有待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社会帮教措施。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学校、父母的单位等都有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也可以由退离休人员协助进行。

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一学校应当提供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机会,不得歧视。二新闻媒体不得公开宣传可以推断出未成年人的资料。三在刑罚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四对被判处免刑、缓刑、假释、非监禁刑罚和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

主持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就是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年来,咱们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有些什么特点?

董广亭:应当说,近几年我们市中区的社会治安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从近三年所受理的案件的情况来看,市中区发案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犯罪总量在高位上持续。犯罪人数占常住人员的比例较大,05到07三个年度犯罪人数占常住人员的比率为万分之十三,这个比率还是比较高的,突出表现在盗窃、抢劫、抢夺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高发的犯罪上,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各级政法机关以及社会各届的高度重视。

二是青少年犯罪相当的突出。在过去三年受理的案件中25岁以下青少年共有1093人,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56.93%;其中18岁以下的454人,占总人数的23.65%。这种情况比全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总量更为严重。与其他地区相比我们区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是相当高的,我们不能不为之担心和担忧。

三是侵财犯罪增长迅速,危害程度日趋严重。过去三年涉及侵犯财产类的犯罪有1266人,占总人数的63.79%。其中涉嫌盗窃584人、抢劫347人、抢夺43人、绑架16人、故意毁坏财物68人、诈骗类犯罪案件68人、敲诈勒索犯罪58人。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安全是一大威胁,特别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犯,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最突出的是“二抢一盗”等多发性案件,对老百姓安全、稳定的心理影响很大。三年前盗窃的对象一般以自行车和摩托车为主,没有丢失过自行车的家庭不多,有的家庭一年内丢失四五辆自行车也是常事。近三年以来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增加,犯罪侵害的对象又集中在这些财物上。而近二年盗窃汽车的案例又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如果不能及时根治,对我区稳定工作的大局将产生很大的影响。老百姓的安全感也不能提高。

暴力侵财案件所占的比例仍然较高,涉及抢劫、抢夺、绑架、故意毁坏财物这四种犯罪的474人,占侵财类涉案人数的37.44%。暴力侵财案件的突出特点,是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方面都有威胁,有时还可能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甚至生命受到威胁。

四是暴力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很大,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三年以来的统计数据表明,涉及暴力犯罪的有917人,占总人数的47.71%。主要为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绑架、故意杀人、暴力妨害执行公务等类型的犯罪。故意杀人的案件数量虽少,但是一旦发生往往后果极其严重。去年夏秋之际,大家可能了解,我们有二个学校发生了因学生相互不服气而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仔细分析,其实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就为了双方互不服气,想争个高低,相约就打,三个花季少年就这样永远的离我们而去。

五是重新犯罪仍然比例较高。在过去三年受理的案件中,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59人,占总人数的13.48%。其中属于累犯的115人,缓刑期间犯罪41人,假释期间犯罪8人,保外就医期间犯罪1人。这个比例也是相当高的,因为这些人都已经受到过一次以上的处罚,最多的已经是第五次被逮捕,他们没有接受教训和改造,仍然从事犯罪活动。尤其是在这里面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最令我们痛心的,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在第一次受处罚时给予了较轻的刑罚,而他们不去珍惜这个机会,又去危害社会,这是最不能原谅的现实。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的涉及43人,其中属于累犯的5人、缓刑期间犯罪的12人,保外就医期间犯罪的1人。这说明他们的作案频率是相当高的。

杜某某年仅17岁,因抢劫罪2004年4月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因病被保外就医,当年六月份又伙同他人抢劫,最后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冯某某15岁时因抢劫被判处缓刑,释放后不久又犯抢劫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完毕被释放后,不久又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年纪轻轻就连续三次被判刑,暴露出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六是女性犯罪原因复杂。贪图便宜、受人教唆、家庭暴力,逞强好胜是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三年来共涉及女性犯罪的94人,占总人数的4.89%。虽然在犯罪总量上女性所占的比例不是很高,但是犯罪的原因复杂,有的还比较严重。如徐某某故意杀人案,该徐长期受其姘头的欺负,经常被打骂,还强迫其去卖淫,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持刀将其姘头砍死,颈部几乎断离,其状惨不忍睹。张某某因怀疑丈夫有外遇,释放家中的煤气将二个儿子全部毒死。未成年女性犯罪,多以结交不良朋友为前提,跟着不良的朋友抢劫、绑架、斗殴,一个16岁的女孩,跟着不良的朋友去抢劫,自己不敢下手,充当指路认人的角色,参与到犯罪团伙中来。一名17岁的女孩,在学校和同学发生一点矛盾,纠集男孩去斗殴,起到了组织策划作用同样受到处理。

贪图便宜类型的犯罪在女性中占的比例较大,约占女性犯罪的三分之一,主要为收购、销售赃物。为了得到一点“便宜”,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还是予以收购或者销售。

女性被告人文化水普遍较低,绝大多数对犯罪和犯罪构成认识不足,如收购赃物罪,认为财物不是我偷的,买来使用不是犯罪。正是这种行为,给盗、抢等犯罪活动鼓励和支持,提供以物换钱的机会。再如耿某某非法拘禁案,别人欠钱不还,她就找人把欠款人关起来。“他不仁我也不义”的思想占了上风,而对法律“保护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一点也不了解,更不知道这也是犯罪行为。可见文化水平的底下,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基本原因。在女性犯罪中没有重新犯罪,说明女性罪犯主观恶性不大,有利于改造的一面。给予正确引导,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在女性中开展普法教育也迫在眉睫。

七是在涉嫌犯罪的人员当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过去三年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按照学历统计表明:中专以下学历的有1677人,占总人数的87.25%。从表象上看学历与犯罪虽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从对统计的学历上数据可以看出,普通刑事犯罪高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很小。初中以下文化水平是犯罪的高发群体。学历较高的,对国家的法律有所认识,知法守法的意识相对较高,而学历较低的守法的意识低下,盲从性比较突出,对危害后果认识冷淡,危害社会的几率较高。从04年开始我们有针对性的对青少年犯罪进行专项调查,结果表明:我区中、小学生存在的共同问题是法制教育不够、法律意识不强。在调查问卷“是否在学校接受过法制教育”一栏中,回答没有在学校接受过法制教育的占90%以上。去年我们与区教委联合,对全区在校生普遍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一步我们在这方面还要继续加强。“二抢一盗”多发性案件,高学历的所占比例很小。在低学历人员当中,这些人大多数能力低下,凭本事吃饭或养家糊口能力不足,还多有懒惰之心,走捷径搞钱的思想严重,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由此可以看出学历的高低,与犯罪也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八是交通肇事案件上升势头较猛。过去三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113件,与02至04三个年度相比上升70%。车辆增加,学习驾驶的人员增多,大批“新手”驾车,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市区内每天交通事故二十多起,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00多人,重伤1000多人,轻伤2000多人,直接受到影响的近亲属有一二万人。造成各种财产损失近亿元,这是一个很大的安全隐患和社会问题。从发案情况来看,几条外环路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地段。市区的几条主要交通干道是一般事故的高发地段。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新手”驾驶、超载和超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近期交警部门正在整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也希望有关的驾驶员给予配合。

九是农村人口和无业人员是犯罪的高发群体。过去三年受理的案件当中,农民和无业人员涉案1300人,占总量的67.63%,是犯罪的高发群体。按涉案人员的收入状况来区分,没有经济收入的1430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74.4%,有固定收入的占25.6%。收入状况对犯意的产生有很大的影响,在涉嫌盗窃犯罪的人员当中,绝大多数为农民、无职业者和学生。在涉嫌抢劫、绑架犯罪的人员当中,只有5人是有固定收入的,其他均为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解决城镇人员就业、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主持人:造成当前这些违法犯罪高发的原因在哪里?

董广亭: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当前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口密集、流动大,社会矛盾凸显、复杂、多样,是犯罪不断发生的根源。市中区属于老市驻地,人口聚集密集,人员流动大、成分复杂,矛盾纷繁多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思想浮躁,利益驱动严重,是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犯罪不断发生的根源。

二是文化水平低、素质差,缺乏自我教育和控制能力,从而导致犯罪发生。主要表现在青少年犯罪方面,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文化程度低,认识能力不足,缺乏自我教育、自我控制能力,好冲动,容易受不良行为和习俗的侵害和影响,往往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制宣传力度不够,普法教育留有死角,导致有些人法制意识淡薄。青少年犯罪除了自身的因素之外,家庭教育不力、社区教育跟不上、学校德育教育欠缺,使他们没有基本的约束,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单亲家庭中的子女在教育问题上存在的问题较多,与孩子缺乏沟通,出现问题的几率较高。

四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业渠道不畅,导致犯罪和重新犯罪现象。下岗职工、无业青年等,缺乏应有的劳动技能和谋生手段,就业门路窄,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是重新犯罪的原因。

五是劳教、劳动改造效果不理想,由于监管不严,往往成为犯罪方法的传授地,导致重新犯罪发生。劳教、劳动改造等部门有重劳动创收、轻教育改造的现象,思想教育改造弱化,监管力度不够、管理松懈,给某些劳改和劳教人员相互传授犯罪方法提供了方便。尤其是盗窃、诈骗等技能传播,不可忽视。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监督的力度不够,脱管现象比较严重。重新犯罪人员的比例偏高, “二劳”人员受社会的歧视,找不到工作。在生活无着,很容易“重操旧业”。有些在劳动改造中结交的“难兄难弟”,由于在犯罪方面都是“老手”,一旦有人“手头紧”引起犯意,“再捞一把”的思想便油然而生,且一发而不可收。因都有“经验”,下手较很、“胃口”较大、反侦查的能力较强,案件侦破的难度加大。

主持人:针对目前市中区严峻的犯罪形势,李检察长,今年我们在这方面要做哪些工作呢?

李检察长:市中区从地理位置看是枣庄的老城区,人口较为密集,人员流动相对较多,维护治安稳定的工作任务艰巨,外来人口犯罪687人,占全部涉案人员的35.74%,管控难度较大,对出租房、网吧、歌舞厅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的集散地,管制刀具的泛滥,通讯、交通工具的便利,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是最大的不安定因素。今年的工作我们准备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一是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努力创建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势态,“经常打、打经常”,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法从快批捕、起诉,给老百姓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二是加大治理商业贿赂、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工作的力度,对涉及百姓生产、生活相关的行业、部门加强管理,对物价、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土地使用、教育等民生问题,加大立案查处的力度,高度关注民生,为老百姓撑腰。三是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着力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纠、重罪轻判、罚不当罪的问题,强化刑罚执行、民事行政判决的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四是畅通老百姓合理诉求的渠道,正确引导老百姓的合理诉求,依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五是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好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市级优秀妇女维权岗的作用,与教委、妇联、团委等部门加强协作,依法维护好青少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大宣传调研工作的力度,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高质量的素材。

主持人:李检察长,市中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市的前列,有些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位次,请你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好吗?

李检察长:在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把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察工作的目标追求。始终把党委工作的重点、群众反应的热点、制约发展的难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紧紧围绕又好又快发展、农村“两委”换届、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部署,出台服务意见,在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心大局合拍同步。在生态村建设、铁矿开采治理、治安落后村整治、西郊生态园开发等敏感性、全局性工作中,灵活运用检察职能,求取最佳效果。

(二)坚持把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观念和亲民爱民的意识,把关注民生、维护民生、服务民生摆到突出位置,依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围绕解决“上学难”、“看病贵”等问题,在教育、医疗等部门查处索贿受贿犯罪20余件。在医疗系统配合开展“拒红包、防回扣、正医风”教育活动,规范医疗秩序,降低药价,惠及百姓。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严肃查办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某等人贪污社保基金等一系列在社保、救济和拆迁过程中以权谋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

(三)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过程,以促进和谐衡量办案效果。把执法办案同解决矛盾纠纷和做群众工作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用心处理涉检上访、细心倾听意见、耐心解释法律、公心解决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理诉求。畅通群众诉求的“绿色通道”,为群众添一份温暖,让社会多一份和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给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机会,努力减少社会对立。

好,听众朋友,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本栏目法律顾问由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紫刚、李纬华担任。明天同一时间,枣庄市公安局负责人将走进直播间;,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和您交流对话。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手机和小灵通用户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发送到1062856689。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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