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热线》——2008.01.04
[节目曲、广告]
关注民生,服务百姓,这里是枣庄电台《市民热线》直播节目。您好!听众朋友,我是春梅。每周三、周五,由枣庄市纪委、监察局主办,市纠风办和枣庄电台共同打造的《政风行风热线》与您真诚面对。今天,1月4号,我们一同关注:
1、《政风行风热线》——今日嘉宾—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承启。如果您对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风建设工作有意见和建议,遇到了医疗器械与药品管理、药店申办、执业药师注册、麻醉品发放、保健品及化妆品管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可以拨打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另外,我们的节目现在正通过枣庄大众网同步直播,您也可以上网收听参与。
2、听众反映,购买拖拉机保修期内出问题,经销商不予解决;热线咨询,经营户在接受企业年检时,工商所收取会员费,是否合适?相关报道请听《热线反馈》。
好,以上是本期《市民热线政风行风热线》的详细内容,首先开通今天的《政风行风热线》。
[投诉宣传带]
[《政风行风热线》]
倾听百姓声音,关注民生民情,这里是由市纠风办和枣庄电台联手打造的《政风行风热线》。
今日嘉宾—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承启,同时做客直播间的还有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大队副队长赵逢平、药品管理科科长孙春雨、药品市场监督科副科长柳茂森。
听众朋友,如果您对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风建设工作有意见和建议,遇到了医疗器械与药品管理、药店申办、执业药师注册、麻醉品发放、保健品及化妆品管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可以拨打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
主持人:刘局长,您好,欢迎您再次做客《市民热线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您在上次节目中曾经向听众朋友介绍了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活动,从时间上来看,这次全国性的大规模整顿活动应该结束了,您首先能不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刘局长:由国务院组织开展的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活动从2006年上半年开始,持续到去年年底结束。组织规模如此大、时间如此长的药品专项整治在全国来说是少有的。所以,我市紧紧抓住这一难得契机,围绕整治的重点环节和内容,市局与各业务科室和各区(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立下“军令状”,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市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随时检查,每周通报一次进度,对工作被动、效果不好的单位,市局直接派出督导组坐阵督导,保证全市整顿工作的健康、平衡开展。
主持人:在这次检查中共检查了哪些环节?
刘局长:在药品生产环节。完成了对全市4家企业33个品种、45个规格、135批次注册品种的研制、生产复核和67个上报注册品种的核查工作。对全市所有的品种进行了批准文号的清查整顿,翻阅了近20年来企业生产文号历史资料近千份,共涉及7个企业的批准文号224个,清查结果全部文号来源合法、资料真实。完成了对益康、百科和三九药厂的驻厂监督员派驻工作并狠抓了工作督导,截止日前,驻厂监督员累计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16项,纠正各类问题123件,有效杜绝了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得企业尊重和信赖。狠抓了部分企业的GMP认证工作,益康药业小容量注射剂102车间、百科药业小容量注射剂车间已通过国家局认证,兖矿鲁南化肥厂液态氧车间通过了省局认证。加强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一是强化网络建设。我市已建立直接上报的工作站20个,建立网络单位1000余家,网络几乎覆盖到所有三级、二级医院、商业、生产企业和一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零售药店。二是加强培训。市局指导各区(市)局开展了四期有生产、商业、医疗机构监测骨干参加的培训班。三是任务分解、责任明确。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将报告数量分解到各监测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计划上报2170份,截止12月20日实际完成2400份,已超额完成了任务。
主持人:有了药品生产,就有药品流通,在流通环节上是怎样检查的?发现了哪些问题?
刘局长:在药品流通环节。集中开展了药品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先后开展了药品购销行为、零售药店监管、批发企业清查、中药饮片、疫苗、兴奋剂、违法药品广告和GSP认证跟踪检查等一系列专项检查活动,截止目前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420余人次,检查经营主体370余家,查办经营企业案件60余起,对净化我市药品市场秩序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定期公示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规范相对人培训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考核;积极筹建网上监管平台,对大型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监管,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严格市场准入。对全市30余家未完全按照GSP要求实施经营活动的经营企业实施警告处罚,对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23家药店进行了限期整改处罚并收回其GSP认证证书。
主持人:医疗器械同样关系着患者的康复问题,这方面的情况怎么样?
刘局长: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对2003年以来注册的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了清理整顿,共涉及40余个品种,进一步强化了注册工作的严肃性。开展了骨接合用无源金属植入、血糖监测系统、人工心脏体外循环管道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专项检查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86人次,检查相关经营使用单位35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8家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较好地完成了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工作,共抽验9个品种,19个批次。
另外,对涉药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行为。一是通过稽查办案查处违法行为。全市稽查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1198余人次,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4730余家,接举报投诉49件,查处案件1272件,其中:一般程序办理案件143件,简易程序办理案件1129件,取缔无证经营户8户,涉案标值近130万元,捣毁制假窝点2个,罚没款150余万元,销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8万余元。对全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全部纳入了“黑名单”重点管理。
主持人:这是检查的情况,除此之外药监局在这次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活动中,还强化做了哪些工作?
刘局长:进一步强化了药品监督抽验对药品打假的技术支撑作用。2007年省安排计划抽验检验1880批次,截至目前,全市共完成药品抽验1884批次,完成检验1884批次,其中评价性抽验214批次,不合格9批次,不合格率4.21%;监督抽验1670批次,不合格272批次,不合格率16.29%。严肃查处了一批通过抽验发现的假劣药品,对保证上市药品的质量和查处假劣药品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
发挥药品检测车作用,提升药品监督稽查能力。今年4月,省局为我市装备的药品检测车正式投入使用。目前,已运行近8000公里,覆盖5区1市85个单位,现场检测药品共1258批次(其中近红外检测872批次),近红外检测不符合规定的有109批次。
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检查活动。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了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植入性骨科器械,以及药品挂靠经营、超范围经营、超方式经营、走空票、体外循环、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伪造合法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无证经营药品案、某村民制造邮售假药咳喘灵案等多起大要案。
五是周密组织了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今年九月底在山亭区组织了全市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全市药监系统监管人员及山亭区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医疗单位参加了演练,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主持人:通过这次活动收到了怎样的效果?
刘局长:总之,通过这次活动,全市的药品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涉药违法行为得到了更有力的遏制,全市人民的用药安全得到了更有力地保证,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
主持人:上个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这部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这部办法的相关情况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
刘局长:备受关注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12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药品的召回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召回。这些年频频发生的药品安全事故,让很多老百姓都开始“谈药色变”,社会各个层面也一直在探讨其制度层面的原因,其中很多学者认为药品召回制度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以往我国只有在出现个别严重药品安全事故的时候,才会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药品召回,没有制度性的法规,也没有详细的分类标准,而这次《办法》细化了标准,使其具有了可操作性,还填补了一些过去监管的空白地带,标志着我国对缺陷药品的管理步入了规范化轨道。这次国家药监局出台的《办法》则从召回的责任主体、范围、时限、分级、分类、责任、信息发布、处罚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主持人:什么样的药品可以是被召回的药品呢?
刘局长:第一, 药品召回的对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根据《办法》,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办法》指出,对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第二, 药品召回分为两类三级
药品召回分级管理,有利于风险控制。《办法》将药品召回分为两类、三级。两类即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其中,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三级是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来区分的。一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级召回是针对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第三,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主体
《办法》强化了企业责任,充分体现药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明确了生产企业实施“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的程序要求。
《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办法》还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办法》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四, 进口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进口药品需要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为了使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进口药品在国外的召回情况,便于对进口药品在境内使用的安全风险控制,《办法》明确了“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义务。
主持人:在这部正式公布实施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中,作为药监局又承担哪些责任呢?
刘局长:第五,药监部门的责任。
《办法》规定,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依据《办法》,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认为企业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必要时,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主持人:这部办法,对于药品企业来说,有意味着什么?
刘局长:第六,《办法》鼓励企业主动召回
《办法》规定,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为鼓励企业主动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对积极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减免处罚的条款。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办法》还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或拒绝召回药品的,将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违法《办法》规定的,最高处3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也将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主持人:对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这是药监部门的职责。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了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职能,还肩负着对食品的综合监督职能。去年8月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那么这部行政法规的立法背景是什么呢?也就是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
刘局长:食品、药品的安全,关系着人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着企业信誉,关系着国家形象,务必高度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自1982年11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开始,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11部,行政法规22部,应当说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近些年来,随着世界各地不断出现疯牛病、口蹄病、禽流感等疾病,在辣椒酱、“红心鸭蛋”等食品中频频检测出二恶英、苏丹红等危害人身体健康的致癌物;使食品、药品安全性问题更加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和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违规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省内7个医疗机构使用的36个批次的人血白蛋白进行监督抽查时,查出7个厂家的15个批次的人血白蛋白为假药,这些人血白蛋白中还含有“聚山梨酯80”的成分,对一些敏感病人会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并查明吉林涉及使用假人血白蛋白的医院有18家医院,包括多家当地规模比较大、深受患者信赖的医院;市场上销售的假药、不洁食品,如福寿螺、瘦肉精肉制品等致使疾病和食物中毒时有发生,北京23名消费者在“蜀国演义”酒楼食用“凉拌螺肉”后,引发广州干圆线虫病(属于脑膜炎一种),上海市浦东新区发生过200多人食用市场上含有瘦肉精的猪内脏、猪肉引发的食物中毒等使国内外对我国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反应强烈,有必要对食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作出特别规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7月27日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说,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中国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高度重视和负责的,表示愿同各国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面临的问题,进一步阐明了制定、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主持人:《特别规定》有什么特点呢?
刘局长:纵观《特别规定》,有3个显著特点:
(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特别规定》第9条2款明确赋予“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权力的同时,在第13条又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生产者、销售者的以下违法行为:1,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3,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5,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6,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7,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特别规定》在厘清我国现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基础上,以责任为主线,对食品等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进行补充细化或者进一步明确、重申,并在第2条2款中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三)突出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监督管理理念。《特别规定》中“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监督管理理念具体体现在:一是明确规定生产者、消费者的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等产品的安全负责;二是明令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等产品;三是统一食品等产品标准,明确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国家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四是严格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是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主持人:《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刘局长:《特别规定》具体规定了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立法的任务和目的。按照《特别规定》第1条的规定,立法任务在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立法的目的,一是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在食品等产品安全上的责任,二是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界定和规范了“食品等产品”的内含。关于《特别规定》中“食品等产品”的概念,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食品等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按照上述定义,食品等产品具体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产品及与人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等5种物品。
(三)规定了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特别规定》第15条规定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4项职权。一是检查权,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上说现场检查”的权力;二是查阅、复制、查封和扣押相关资料权,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力;三是对现场食品等产品的查封、扣押权,即在检查现场“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权力;四是查封生产经营场所权,即“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权力。
(四)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食品等产品安全上的法定义务。《特别规定》对生产者在食品等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主要有5个,一是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义务,第3条2款规作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二是生产者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4条1款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是产品生产全过程,包括原材料及原材料供应商、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档案资料齐全的义务;四是公开发布安全隐患的义务,第9条1款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是履行合同、保证质量的义务,第7条1款规定,“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和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特别规定》对销售者在食品等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定义务主要有个,一是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的义务;二是出具所售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义务,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三是履行生产者(供货商)通知停止销售的义务,销售者在接到生产者(供货商)停止销售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四是发现隐患,停止销售并报告的义务。
(五)确立了违法举报制度。第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规定和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六)规定了具体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和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在食品等产品安全方面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特别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特别规定》在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刘局长:1.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按照第3条至第9条的规定,除没收生产者、销售者违法所得,最高可处10万元或者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按照第13条的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构成渎职犯罪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按照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总之,《特别规定》填补了在食品等产品安全方面监管的法律空白,为我们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证。
[间奏]
以上为您开通的是今天的《政风行风热线》。这里是《市民热线。政风行风热线》稍后是《热线反馈》环节。
热线反馈080104(工商局)
欢迎收听《热线反馈》。2007年12月5号的《市民热线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嘉宾是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郭之祥局长。
个体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大部分,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则是管理这些个体私营企业的群众性组织。虽然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个私协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但涉及个私协会会费收取使用情况的反映却一直屡见不鲜。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的一位私营企业主反映,当地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向他收取了400元的私营企业会费和400元的红盾网员费,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年审的资格。他想问一下这几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缴费的方式是什么?
节目后,市工商局仔细核对了反映问题的私营企业主缴纳的事业性收费,并查阅了相关文件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自动成为个私协会会员,享有协会章程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004年,市个私协会结合枣庄实际情况专门下发文件,决定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会费,并对全市的会费收取作了明确规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下的收取300元;30-50万元以下的收取400元;50-100万元以下的收取600元;100-200万元以下的收取800元;200-300万元以下的收取1000元;300-400万元以下的收取1500元;400万元以上的收取2000元。)会员缴纳的会费,严格的讲属扶贫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救助受灾和困难会员。而反映人提到的山东红盾信息网是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现代化管理模式,经省物价局(鲁价费发[1999]352号)批准,入网的网员每年交纳网员费560元。目前,从山东省工商局到我市各基层工商所所全部实行了四级联网,推行了网上登记、年检、收费、发布广告等方便企业的措施。因此,这两项收费都是符合规定的。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反映人是不是接受呢?
【录音】
打击假冒伪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健康、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台儿庄区张山子镇的刘先生反映,他在当地购买了一辆助力摩托车,才骑了没多久电瓶就出现了故障,但是经营者却不同意维修更换。
【录音】
市工商局节目后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经过张山子镇工商所的调解,问题反映人刘先生目前已经和摩托车销售方达成了共识。
为了了解这一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2007年12月29号,热线记者拨通了反映人刘先生的电话。
【录音】
为维护农村的市场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好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工商部门把更多的精力、力量向农村投入,开展了一系列护农、富农、爱农、助农的专项行动,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2007年12月5号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峄城区古邵镇的农民王先生拨打热线电话反映,他8月份在枣庄市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农用拖拉机,但是才刚用了一个月,就出现了机体漏油的情况。也曾经多次到市农机公司找经销商协商,但直到现在仍然没有给他解决。
枣庄市工商局在答复中说,他们在向问题反映人了解了具体情况后,马上派人到枣庄市农机公司进行了协调,并安排市中区工商分局与拖拉机经销商座谈。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市农机公司已经同意为王先生维修,并承诺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确保予以更换。
那么,事实情况是不是这样?反映问题的王先生还有什么意见吗?
【录音】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市工商局针对《政风行风热线》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就今后如何搞好行风建设,提高工商威信,树立工商形象展开了认真讨论。决定继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寓管理于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尽力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帮助和服务。同时,加强对工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加大督察力度,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
好,以上是《市民热线。政风行风热线》的全部内容。
下周三参播单位是枣庄市质监局
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或登陆枣庄纠风之窗网、枣庄大众网。《市民热线》重播时间是下午4点,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也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发送短信到1062856689。好,听众朋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