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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法制版》070322
文章来源:枣庄电台 发布时间:2007-3-21 8:55:32 浏览次数: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间奏)
   听众咨询,社区民警是否有权查车?已提交体检证明,驾驶证为何仍被注销?《热线反馈》请听滕州市交警大队、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市中区交警大队对在节目中所接问题的答复。
   今日嘉宾: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克国、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吴宏霞、法官李丽。他们将就审判监督的话题和您交流。怎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哪些案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诉和申请再审有什么不同?听众朋友,如果您有审判监督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反映,或者您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工作有一些好的意见、建议,稍后欢迎您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如果您现在方便上网,也可以登陆枣庄广播网或枣庄大众网,在线同步收听参与。
   〈间奏止〉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热线反馈》
   2007年3月1号,滕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孙玉国参加了《市民热线法制版》直播节目,就现场没能解答的听众咨询问题经过了解答复如下:
   1、听众韩先生咨询社区民警是否有权查车的问题。节目结束后,滕州市交警大队专门给韩先生通了电话,告知他民警在社区有权排查盗抢嫌疑车辆,但如果不是执行紧急堵截盘查任务时,除交警外其他警种无权随意检查车辆。
   2、李先生反映,2001年办的驾驶员信息卡至今没有拿到的问题。节目结束后,滕州市交警大队又和李先生进行了联系,让他拿着相关手续到滕州市交警大队驾管科查询,如果信息卡还没有办,就把钱退给李先生。
   3、刘先生反映,去年底在滕州西岗镇曾经向交警求助,但交警不作为的问题。经过了解,2007年1月7日,按照西岗镇政府的安排,西岗交警中队派出协管员赵曰洋、刘勇配合两名城管工作人员,对西岗新汽车站进站口乱停乱放机动车进行综合整治。协管员赵曰洋借了朋友的一辆白色面包车放在了奥鑫市场门口,作为休息用。下午约3点多钟,因天气较冷,路面没有乱停的车辆,他们四人正在一地方牌车辆上休息, 听到有人敲车门,城管队员李建就拉开车门玻璃问:“你干什么?”只见一个四十来岁左右的中年人紧张地说:“有人追我,想讹诈我,我报警,能让我上车躲躲吗?” 赵曰洋就看看车四周,见没有人追, 开了车门让中年人上了车,中年人在车上说:“我是司机,被别人讹了,要报警”。当时协管员赵曰洋说:“我们是交警,在执行任务,有人讹你,属派出所管,你手里有手机,可拨打110报警!”但是当事人拿着手机就是不打报警电话,也没有人追过来,赵曰洋等人让他在车上坐了四五分钟左右 ,见没有什么危险 ,就让他下车了。
   事后,副大队长兼西岗中队长赵运喜给刘先生打了电话,了解了事情经过,给刘先生做了解释,并将两名协管员予以辞退。市民热线记者对刘先生进行了回访:
   (录音)
   (间奏)
   欢迎继续收听《热线反馈》。
   3月8号,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江做客《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节目中,听众张先生反映了一起执行案件迟迟没能执行到位的问题,本着首问负责制的原则,节目结束后,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帮助张先生联系了市中区人民法院,我们来看看调查了解的情况:
   张先生与被执行人胡先生因为侵权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先生于2006年11月20号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其承包土地上的房屋。立案后,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2006年12月4号,双方当事人来到市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要求予以调解,争得申请人同意,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了调解,经过调解,被执行人给与申请人一定补偿,申请人同意要补偿,不拆房屋,但是补偿数额没有定下来。2007年元月,市中区人民法院又到现场勘察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现在双方正就补偿数额进行商讨。
   (间奏)
   欢迎继续收听《热线反馈》。
   3月15号,市中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李文平在《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中接听了听众打来的热线电话,反映了关于“利民市场十字路口没有交警执勤”和“驾驶证因拖审被注销”的问题。我们来看看答复处理情况
   1、关于秦先生反映“利民市场十字路口没有交警执勤”的问题,节目结束后,李文平副局长立即向这个路段的管理机构:枣庄交警支队进行了反馈,直属一大队领导表示,将尽快安排民警到这个路口执勤。
   2、关于赵先生反映“驾驶证因拖审被注销”的问题。经了解,赵先生于2002年12月31日初次领取C证,又于2004年12月22日增驾D证,经合证为B1、D证。因其2004年到期没有提交的身体体检证明,所以2005年12月31日赵先生提交的身体体检证明只能作为2004年度的补审证明。按照有关规定,赵先生所持的驾驶证两个年度没有参加审验,因此被依法注销。在这里,琳娜也提醒收音机前的驾驶员朋友,一定要按时向交警部门提供体检证明,以防您的驾驶证由于超期脱审而被注销。
   好,听众朋友,以上是《热线反馈》,稍后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
   (宣传带)
   〈对话〉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克国、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吴宏霞、法官李丽。
   三位嘉宾,你们好。
 
   如果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服怎么办,怎样申请再审?听众朋友,您有有关审判监督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或者反映?您现在就可以拨打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到节目当中。
   主持人: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作出的裁判或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仍然不服,要求法院给个公道的说法,法院还能对这个案件再审理吗,如果可以,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进行。
   答:可以再审理,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主持人: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答: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其意义是:(1)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依法对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予以纠正。就刑事案件而言,可以使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使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就民事和行政案件而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使被错误判决、裁定中错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得到纠正,实现法律保护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宗旨。(2)审判监督程序向当事人提供了一条事后救济的途径,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情绪,树立司法权威。不管是一审、二审判决和裁定,还是生效的调解协议,总会由于审判人员的素质、对某法律关系的认识、当事人当时的认识等各种原因,使判决、裁定或协议出现错误或不公平的情况,审判监督程序正是为纠正这种错误案件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3)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不仅可以纠正个案的错误,而且还可以了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及问题,便于指导改进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有利于促使各级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错案的纠正,使各级人民法院从中发现问题,自觉地总结经验,接受教训,提高办案质量。
   主持人:审判监督程序和其他诉讼程序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第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进行审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第六,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因为再审案件大部分是错案,造成错案的原因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疏忽或徇私舞弊,对错案再审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失公允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当事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答: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也就是说,您的申请应当向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提出,若对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你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一审生效或者二审生效的裁判。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主持人:提出再审申请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二、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际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7)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8)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9)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虽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主持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2)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3)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原一、二审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4)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5)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6)申诉人、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7)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8) 申诉人、再审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主持人:再审案件的审理有没有时间期限?
   答:当然有,再审案件的审限应从再审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1、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民事案件:
   (1)民事一审案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二审案件:
   A: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B: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行政案件:
   (1)行政一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2)行政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主持人: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主要有以下程序
   1、受理登记程序。
   2、审查听证程序,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3、评议决定程序。
   整个审查工作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三个月不能完成的,报本院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延长审查期限。
   主持人:法律规定只有案件当事人才能就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外人提出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判决。对这个情况,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首先应向来访和要求申诉的人说明,其对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文书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申请再审权,法院也不能就其申诉立案审查。因申请再审是一项法定权利,只有依法取得和依法行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将该项权利赋予案件当事人(即案件的原被告和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其他人无此项权利,也不能像案件当事人一样对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提出申请再审。当然,作为权利被侵犯的案外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供法院审查。人民法院遇此情况,也应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慎重对待,认真处理,从程序讲,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自行提起再审。
   主持人: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是否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哪些再审案件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答: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法用交纳办法》,该《诉讼收费交纳办法》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收费情况修改为: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主持人: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
   答:以下案件不能再审:
   1、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除此之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再审申请。但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再申请再审一次。
   主持人:哪些裁判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
   答: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4、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5、抗诉后维持原裁判的案件,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先予执行的裁定;
   7、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
   8、诉前保全的裁定;
   9、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
   10、其他(如中止裁定)。
   总之,只有法律依据的才可提出抗诉。
   主持人:抗诉案件审理范围?
   答: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围绕抗诉内容进行审理。抗诉内容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检察机关的抗诉书为准。
 
 
   好,听众朋友,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本栏目法律顾问由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紫刚、李纬华担任。明天同一时间走进直播间的是枣庄市交通局负责人。下周一,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和您交流对话,欢迎您到时收听参与。《市民热线》重播时间是下午4点。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日常办公电话3358848,也可以编辑短信rx加上您的留言,移动用户发送到0856689;联通用户发送到856689;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856689。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