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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法制版》(12月4日)
文章来源:枣庄电台 发布时间:2006-12-4 16:28:34 浏览次数: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间奏)
   井下作业30年,老矿工被辞退;遭遇待遇不公,维权能否成功?<案事追踪>为您关注详情。
   加强普法促和谐,“124”法制宣传日特邀嘉宾:枣庄市司法局副局长王金瓯、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斌,他们将就法制宣传的相关话题与您真诚面对。听众朋友,如果您对我们枣庄市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有好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稍后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与嘉宾对话。如果您现在方便上网,还可以登陆枣庄大众网实时收听并参与节目。
   〈间奏止〉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案事追踪>     
   某煤矿有一群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从事井下作业近三十年,2000年,在这些老工人年近六旬、无法继续下井工作时,单位把老工人辞退了,徐老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
   (录音)
   对这些不能再下井干活的老矿工,矿上只答应每月支付总共230多元钱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而这显然不能满足老矿工们的生活需求和身体出现疾病时的医疗需要。于是,他们多次找煤矿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
   (录音)
   最终,老矿工们决定依靠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益,他们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这起案件。律师事务所对老工人的遭遇非常重视,决定对老工人予以法律援助,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律师代理费。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最后终审法院做出了判决:煤矿在为老工人办结退休手续之前,每月按不低于枣庄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向工人支付生活费,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老工人们的合法权益。徐老先生:
   (录音)
   法律是公正的,一起劳动维权案件结案了,老工人的的合法权益也得以维护。
   好,听众朋友,以上是<案事追踪> ,稍后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
   (宣传带)
   〈对话〉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枣庄市司法局副局长王金瓯。
   王局长,你好。
   同时来到直播间的还有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斌。
   徐律师,你好。
   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然而人们之间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却有着非常大的差异。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律法知识,使法律成为贴近社会、贴近百姓生活的规范。
   从2001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于是就有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到今年已是第六个法制宣传日了。那么,王局长,今年“124”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今年12月4日,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后的第一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问:围绕这个主题,近期我市主要举办哪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答:组织开展“法律五进”活动,向乡镇(街办)法律夜校、农村(社区)法律图书室赠送“五五”普法读书。组织开展“124”法律援助送温暖活动,倡导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和各种送法活动。组织2006年度全市科以上干部普法统一考试。
   问:刚才您提到开展“法律五进”活动,什么是“法律五进”?
   答:“法律五进”是指“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这是今年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办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在全省开展的。“法律五进”活动自现在开始,为期5年。
  问:也就是说,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法律,使人们熟悉法律,运用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围绕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市是如何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的?
   答: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抓好六项工作:一是要加强农村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每个乡镇、街办要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要建立一条法制宣传街(路)、一个法律图书室,每个居民小组要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
   二是要加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继续实施“两个一”工程,充分发挥法律大专生和法律明白人在农村法制教育中的骨干和辐射作用。
   三是要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四是要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深入农村田间、地头,演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掌握法律知识。
   五是要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每年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义务法律咨询活动。
   六是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区(市)级以上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要开辟学法专栏,结合实际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问:我市已经开始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今后五年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达到什么目标?
   答: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围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继续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突出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切实加强以农村、社区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完成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的新任务,为全市加快发展和建设平安枣庄、和谐枣庄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观念,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在全市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问(徐律师):您在工作当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您觉得目前大家最欠缺的是什么?您有哪些建议?
  答:(略)
   问:应该说,我们的普法工作是任重道远的。王局长,“五五”普法期间,法制宣传教育有哪些主要任务?
   答:一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二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
   三是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是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五是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是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
   七是普治并举,同步推进,整体提高依法治市水平。
   八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问:“五五”普法期间要重点加强哪些人的法制宣传教育?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
   问:怎样才能更好的落实“五五”普法目标任务,在这方面我们枣庄市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是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
   二是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建设。
   三是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
   四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五是加强法制宣传队伍建设。
   六是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奖惩激励机制。
   七是加强调查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间奏)

   徐律师,在节目一开始的<案事追踪>栏目里,我们关注了一起您代理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最终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一个真实的维权例子。这是一个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案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们就来看看这其中涉及的一些主要法律问题,先来明确一下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1、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调解程序
   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委员会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
   调解程序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程序
   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这个时效是否会中断呢
   这是肯定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将拒绝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的吗?企业强制要求职工缴纳“入厂押金”、“风险抵押金”和“股金”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不能也不合法。1994年3月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三家联合发出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不准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物)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3、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A、患职业病或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A、在试用期内;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哪些情形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答A、退休;B患病、负伤;C、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D、失业;E生育。
   6、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关机构应否受理?
   答:企业与职工之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关机构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应当就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四、有关工伤的法律规定
   1、应在什么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保障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申请,爱伤害的职工或其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交哪些材料?
   答:除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什么是非法用工?伤亡人员能否获得赔偿?
   答;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作工行为。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标准获得赔偿。
   4、农民工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应当享受。农民工遭遇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同等的待遇。若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标准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
   五、其他法律规定
   1、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5、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8、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9、延长工时的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行记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记件定额任务后的加班加点,就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时记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好,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两位嘉宾的到来和听众朋友的收听参与。节目之外的时间,您可以登陆枣庄大众网点击收听。本周四,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将和您交流对话。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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