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热线法制版》(5月12日)

文章来源:枣庄电台      提交时间:2008-5-11 15:59:17      浏览次数: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间奏)

哪些路段可以临时停车,什么情况下设置禁停标志?《热线提醒》为您连线相关职能部门。

今日嘉宾: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张捃焱 ,为您关注 有关 雇佣关系与承包 方面的 法律 题。听众朋友,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或者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稍后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另外,我们也正通过枣庄大众网或枣庄广播网同步直播,您可以上网收听参与。

节目的最后为您推出《百姓说法》: 篡改遗嘱是否意味着丧失继承权?

〈间奏止〉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热线提醒

上周二,听众张先生专程来到《市民热线》节目组,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录音)

那么,究竟华山路上可不可以停车?枣庄市有哪些路段可以临时停车?什么情况下设置禁停标志?接下来我们为您连线到枣庄市交警支队交管科副科长李晓溪:

李科长,你好。

首先是不是先来解释一下张先生的疑问?

所谓的临时停车是指什么状况下?

什么情况下才会设置禁停标志?

除了张先生提到的建华路和华山路交界口之外,枣庄市还有哪些路段禁止停车?哪些路段可以临时停车?

目前,很多驾驶员因为不了解道路标识的设置等问题,导致车辆在很多时候出现违章。节目的最后,能不能再就这个话题给听众朋友提个醒?

好,听众朋友,以上是〈热线提醒〉,稍后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

〈对话〉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张捃焱

两位 律师, 你们 好。

     

首先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今天带来的案件的大致情况?

原告藤X因航运公司不景气下岗后,从事机械修理工作。2006年5月,被告某机械公司办公楼改造,需拆除电梯,于是指派电工杨X负责该拆除工作。5月6日,杨X与原告藤X达成拆除电梯的口头协议,约定由藤X负责将电梯拆除,工资为每人每天25元,拆完结算。5月8日,由于藤X等人不懂电梯操作原理,盲目拆除了电梯的限时器和配重铁,破坏电梯平衡,使电梯桥厢从7楼坠地,造成原告藤X双脚粉碎性骨折、腰部压缩性骨折、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住院治疗至2007年1月14日出院,共化费医疗费4.3元,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构成6级伤残,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4.3元。原告藤X于2007年5月向市法院起诉称:被告请我拆除电梯,未采取有力的安全措施,造成原告6级伤残,并丧失劳动能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工资、生活费、营养费、护理人员工资、残疾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抚恤金、继续治疗费等。被告机械公司答辩称:我单位与原告藤久海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临时雇佣合同关系,因而我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出事后,我单位已表示同情,为其支付巨额医疗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 对这起案件是如何认定的?  

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住院生活费、营养费、护理人员工资、抚恤金、继续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咱们一起来看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加工承揽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定作人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等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定作人进行加工、定作、修理、印刷、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行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首先,要求承揽方独立完成定作方的工作任务,即承揽方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任务,承揽方在完成工程的进程中具有独立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作。也就是说承揽方是专门、专业性从事定作方所要求的工作;其次,承揽合同的内容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它的标的表现为物化劳动成果,而非承揽人的劳动本身,并接受定作方的监督;再者,承揽合同中的一切风险责任,在通常情况下,由承揽方完全负责。 

二、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雇佣合同是指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1、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受雇人不追求劳务所产生的结果;2、雇佣合同关系一般为临时性的;3、在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对受雇人供给劳务期间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义务,一切风险责任由雇佣人承担。 

三、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均以劳务为给付标的之契约[23]。但二者有很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3)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之劳务给付系一种“从属性劳动”,包括经济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人之劳务给付系“独立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 

(4)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 

(5)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6)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7)能否享有处分权不同。雇佣合同的雇主对雇员的工作失误,虽然自己承担损失风险,但对雇员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如扣罚一定的奖金、工资、警告、训诫等,雇员受处分时,一般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救济;而承揽合同的定作方对承揽方则不具处分权,如出现质量不合格。延期交货等,定作方只能根据合同的规定追究承揽方的违约责任,达不成协议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四、 这起案件 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还是临时雇佣合同关系?

本案被告与没有具备拆除电梯资质的原告达成的口头协议,从内容上来讲是符合临时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的,原告也按习惯实际正在履行口头协议。另外,本案中原告不具备拆除电梯的资质,他不具备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为被告完成拆除电梯的工作,是边询问被告工作人员边拆除,拆除工作带有较强盲目性。同时,被告与原告的口头约定是按天计付工资,没有将整个拆除工程定量承包。所以,对原告来讲,他只是向被告单纯的供给劳务。故本案应是临时雇佣合同关系,并不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五、 在这起案件中, 原告是否有过错?

拆除电梯作业是一种高度危险的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制定具体的拆除方案和完成操作规程,应由专业的电梯作业人员来完成。本案原告系航运公司的下岗职工,显然不具备资质,其忽视安全,置自己生命安全于不顾,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但本案作为临时雇佣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就要对原告拆除电梯行为承担全部风险责任,原告忽视安全问题,存在过错并不是该合同的必备条款。除非系原告本人故意自己致伤,则可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被告是完全法人,应具备防范拆除电梯的高风险能力。而原告藤久海系下岗工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再就业疲于奔波,风险意识较差。故本案从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来看,被告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六、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19],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20]”。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百姓说法》

听众朋友,《百姓说法》栏目每半个月提出一个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请您依据法律规定评点是非,我们将在节目中选择播出您的看法、想法,然后请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对这个问题进行评点,告诉您最终的答案。

《百姓说法》,邀您一起说法。本期为您推出的题目是: 篡改遗嘱是否意味着丧失继承权

建明自幼丧母,父亲独自把他与弟弟建林抚养成人。建林大学毕业后分到外地工作,所以多年来父亲一直随建明生活。最近,父亲因病突然过世,建明在父亲的房间里找到了一份遗嘱,遗嘱里写明了老人留下的 5 万元积蓄,他们兄弟每人分 2.5 万元。建明看了后感到非常气愤,认为这些年来一直是自己照顾着父亲,凭什么要把遗产与弟弟平分,于是把遗嘱改成了由他继承 3.5 万元,弟弟继承 1.5 万元。谁知在分割遗产时,被弟弟看出了破绽,坚决不同意按照这个篡改了的遗嘱分配遗产,并且说建明篡改了遗嘱,就丧失了继承权,因此,全部遗产应当由弟弟继承。

那么, 篡改遗嘱是否就意味着丧失了继承权 ?欢迎您参与《百姓说法》,您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3358848参与,手机和小灵通用户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发送到1062856689。

《百姓说法》,一个依法评论的天地,欢迎您的参与。  

  好,听众朋友,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本栏目法律顾问由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紫刚、李纬华担任。明天同一时间,枣庄市 政协 相关负责人将走进直播间 ;本周四,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将和您交流对话。 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手机和小灵通用户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发送到1062856689。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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