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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对“市民热线”听众所提问题的答复
文章来源:枣庄电台 发布时间:2008-4-24 9:59:38 浏览次数:


  2008年1月1日,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主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4月份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首个季度申报期。4月11日,市中区的马女士通过《市民热线政风行风热线》向市国税局局长李宗贞反映,他们单位是一家内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新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发生了变化,不知能否在其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所得税。

  4月16日下午,热线记者和市国税局的有关同志来到了市区国税局所得税科。记者了解到,马女士所在的企业是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枣庄设立的一家分支机构,属于非独立法人企业,按照旧的《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该单位应该在我市实行就地缴纳,市区国税局也一直按照这一政策对其进行纳税管理。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这一规定应当对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变更。由于涉及到征收方式的转变,国税机关需要对该企业的征收方式在税收管理软件中进行更改,但此权限在省国税局。又因第一季度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18日,而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下设的众多分支机构当中,只剩下两家没办理相关手续,故着急的马女士拨打了《政风行风热线》询问。

  鉴于此,市国税局于节目之后立即责成市区国税局整理相关材料,报请省局修改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省国税局已于4月16日将该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了变更,市国税局和市区国税局也于4月16日之前为该企业的征收方式变更办理了有关手续。此外,市区国税局还举一反三,主动服务,通知与南通某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店一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6家企业分支机构及时进行了申报。

   4月24日、25日、28日、29日、30日的《市民热线》参播部门分别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枣庄网通、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市人大、市邮政局,欢迎早7:15—8:10拨打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