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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法制版》(4月24日)
文章来源:枣庄电台 发布时间:2008-4-23 9:34:08 浏览次数: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间奏)

伪造车祸,要挟被害人;敲诈勒索,终落法网。《案事追踪》请听详细报道。

今日嘉宾: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新璧、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王利、法官李振。刑二庭主要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的一、二审案件。听众朋友,如果您有涉及这些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或咨询,稍后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另外,我们也正通过枣庄大众网枣庄广播网同步直播,您可以上网收听参与。

〈间奏止〉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案事追踪〉

提到近两年出现的新名词“碰瓷”,可能收音机前的很多听众朋友都知道其实就是伪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那么,些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实施诈骗的呢?一名受害人和一名罪犯道出了其中的隐情。

2007年1月7,济宁市市中区刘村镇刘东村先生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家的客货出租车等生意,一个外地人来到他的面前,想要租用他的客货车去拉货,刘先生:

(录音)

推着自行车制造车祸的就是这起敲诈勒索案件的罪犯之一颜某,她们是如何进行诈骗的呢?在台儿庄区看守所,记者见到了颜某:

(录音)

正像颜某说的那样,在所谓的车祸发生之后,她们一定会要求驾驶员将她送到医院检查,如果驾驶员不愿去,她们就会采用各种手段对驾驶员进行威胁,刘先生:

(录音)

到医院以后,颜某等人会要求拍片检查,而颜某身上曾经受过的伤则是们敲诈勒索的借口颜某:

(录音)

然而,并不是每一次诈骗都能顺利得手,据颜某告诉记者,十次大概能够成功45次左右,这次她们遇到的刘先生就识破了们的花招,并趁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刘先生:

(录音)

落入法网的颜某等人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经过检察机关的公诉,法院的开庭审理,颜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车祸,要挟被害人,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法律规定,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高墙之内的颜某此时有哪些想法呢?

(录音)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我们如何防止被骗?稍后,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的《对话》。

〈对话〉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新璧、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王利、法官李振

三位嘉宾,你好!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的一、二审案件。如果您有涉及这些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或咨询,您现在就可以拨通两部直电话参与节目。

在《案事追踪》栏目里,我们为大家关注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那么,究竟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及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当场殴打等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钱款,获取不法利益的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有什么特点?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属于一种财产性犯罪,首先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刚才说到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包括些内容?

这里说的人身权利主要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其他权益包括被害人个人生活中的各方面的权益,例如行为人威胁不给付财物就要将被害人的隐私公开,或者是告知其配偶破坏其家庭等。

什么样的“威胁”或“要挟”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呢,这两种方式的有什么区别吗?

所谓的“威胁”,是指以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行为如以将以暴力剥夺他人生命、损害其身体健康或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等,或者是以将毁坏上述人的人格、名誉、财物,或者是以将实施栽赃陷害行为等进行威逼胁迫。所谓“要挟”,是指以将揭发、散拨上述人的隐私或弱点如犯罪行为、违法行为、非法两性关系、生理缺陷、历史污点等进行威胁、胁迫。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略有不同的是,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

以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也构成犯罪?

是的。只要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相要挟,迫使他人交付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另外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被害人合法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也包括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例如,被告人贺某,从电视新闻上得知本地百货公司有8部手机、30余台呼机被盗,贺某记起在前一天其家附近的无业青年贾某曾托其寻找手机、呼机买主,说其手头有许多货想出手。贺某找到贾某后,证实贾某就是百货公司失窃案的作案人,贺某一直想买手机,但由于经济拮据未能如愿,便想趁机从贾某手里弄一部,贺某便以向公安机关揭发相威胁,迫使贾某将盗窃来的2部手机、3台呼机送给他。贺某的行为即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犯罪行为人扬言要损害的对象,必须是针对被害人本人

行为人扬言要损害的对象,可以是财产的所有者、保管者本人,也可以是他们的亲属,甚至还可以是其他与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具体来说,行为人扬言要损害的对象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本人。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二是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亲属。例如被告人甲打电话给乙,要乙5天内送8000元钱给他,否则将杀害其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三是其他与财产所有者、保管者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只要行为人发出的这种将对他人实施不利行为的威胁,足以让财产所有者、保管者产生恐惧,从而满足其勒索财物的非法要求,即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一类包括恋爱对象、同事、同学、老师、顾客等。例如,乙开了一个美容美发厅,生意兴隆,赚了不少钱,被告人甲得知后,打电话给乙,要乙在10天内给其2万元,否则将找一伙人到其美容美发厅殴打、搔扰顾客,使他人不敢再去,让乙的生意没法做。乙知道甲是一个无赖,迫不得已,将2万元钱交给了甲。

从案例看,向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的人仅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还不能构成犯罪?

是的。威胁、要挟行为仅是一种方法行为,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是侵占公私财物。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要胁行为的目的不只在于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是在于使被害人在这种恐惧心理的支配下做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任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时间,可以是在行为的当时,也可以是在其规定的期限以内。

就是说行为人构成犯罪除有威胁、要挟的手段以外,还要实际取得财物?

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只对决定该罪既遂、未遂有意义。例如被害人面对威胁十分冷静、不为所动,采用报警等方式阻止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至行为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人的行为依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犯罪未遂。仅在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并不是所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都必然构成犯罪,还要求具备达到数额较大的要件,否则仅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数额较大”具体指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18日通过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经明确,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前的节目中讲到过诈骗罪的案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有什么不同?

敲诈勒索罪中含有“诈”字,但并非诈骗的意思。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诈的成分,但这并不是构成该罪的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了自己,必须在3日内赔偿他2万元,如不答应,日后一定要杀死乙。在这里,甲虚构了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了乙的父亲,使其自愿交付2万元,而是以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父交付2万元,应定为敲诈勒索罪。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还是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

在一些案件中,对于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定也有人存在模糊认识。

这两个罪有相似之处吧?

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都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二罪侵害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客观方面也具有相似之处,比如都有可能采用当场使用威胁方法,恐吓被害人,迫使其交付财物;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两者具有以下区别:1、抢劫的威胁只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发出,敲诈勒索则可以当面,也可以以书信或第三者转达的方式发出。2、抢劫只能是以当场实现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而敲诈勒索则一般以日后实现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但也可以扬言当场实现侵害行为相威胁。3、抢劫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能够实现的,敲诈勒索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当场能够实现的,也可以是日后才能实现的。4、抢劫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敲诈勒索则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日后占有财物。归结起来说,抢劫罪有两个突出特点,即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当场使用其他人身强制方法;当场占有财物。抢劫罪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当场占有其财物。并且抢劫罪的危害性更为严重,其强迫的程度更强,往往使被害人处在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难得两全的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广,但程度稍轻,时限稍缓,使被害人有回旋的余地。因此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最低刑是3年,最高刑是死刑。重于敲诈勒索罪的最低刑管制,最高刑10年有期徒刑。

通过这起案件,是不是给听众朋友提个醒,我们应当如何防止被骗?

好,听众朋友,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本栏目法律顾问由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紫刚、李纬华担任。明天同一时间,枣庄市网通公司的负责人将走进直播间;下周一,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和您交流对话。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手机和小灵通用户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发送到1062856689。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