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间奏)
互联网发布言论有法可依,虚拟警察时时监控网络环境。稍后的《法制信息》为您连线枣庄市网络警察支队的负责人。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拒赔。今日嘉宾: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王伟将为您关注一起涉及保险方面的案件。听众朋友,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或者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稍后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如果您方便上网,也可以登陆枣庄广播网同步收听参与。
节目的最后为您推出《百姓说法》:应聘风波。
〈间奏止〉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宣传带)
《法制信息》
听众朋友,上周三上午,枣庄市公安局召开了互联网依法公开管理新闻发布会。不知您注意到了没有,从今年的5月1号开始,我市《鲁南在线》、《枣庄信息港》等5家大型门户网站、论坛出现了两个枣庄网警卡通形象,这就是枣庄市互联网依法公开管理工作的主角“虚拟警察”,这个“虚拟警察”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对互联网进行依法公开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网络上的言论是不是完全随心所欲?接下来我们请导播接通枣庄市网络警察支队支队长侯伟的电话。
侯支队,你好。咱们为什么会在网络上推出“虚拟警察”?
侯支队: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过去由于网上见不到警察,网上传播违法不良信息得不到控制,使一些网络犯罪活动和不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打击;使一些网民把互联网当成了法外之地,放纵了自己的上网行为;使部分网站和网络运营单位不履行自己的管理责任,网上的“公共场所”成为了无人管理、放任自由的场所。一些格调低下、不健康的思想文化在网上大量传播,污染了网络环境,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人民群众对此强烈不满。在以往,群众可能不知道什么部门能够监管网络?又该通过什么途径去举报这些不良甚至犯罪行为。现在大家在我市的一些网站上看到的两个卡通虚拟警察,就是枣庄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为网民架设的可以方便得找到网络警察的平台。
2、据记者了解,今年6月19号,枣庄市公安局网警支队接到群众通过“虚拟警察”报案:有人在“鲁南论坛”上发帖对其进行侮辱诽谤,经过调查取证,民警将违法嫌疑人苗某抓获,经过审理,违法嫌疑人苗某因对受害人有不满情绪,便在网上捏造事实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以泄私愤。破案后,苗某被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这是不是意味着“虚拟警察”可以接受网民举报,制止网上不法行为。那么,“虚拟警察”究竟有哪些功能?
侯支队:“虚拟警察”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网上公开巡逻,接受网民报警。在网站论坛、聊天室里“虚拟警察”流动出现类似于现实社区中的公开巡逻、流动巡逻,时刻接受网民举报、制止网上不法行为;二是网上宣传。网民点击“虚拟警察”图标便可以进入其后台网络空间,浏览信息网络安全法规、典型案例和网上安全防范知识;三是服务咨询。网民可通过点击“虚拟警察”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咨询,后台值班的网警会以“虚拟警察”的名义予以答复,为网警、网民架设一个沟通和服务的平台。
3、对互联网进行依法公开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侯支队:互联网依法公开管理,是指公安网警部门借鉴公安机关传统的管理工作经验,依据互联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对网上虚拟社区、虚拟空间和虚拟人实行属地化、现实化管理的方式,开展网上社区巡查管理、基础管理、网上接警处置、服务群众等方面的工作。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据就是国家制定实施的各项互联网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
4、目前,在哪些网站可以找到“虚拟警察”?从5月1号至今,5个多月的时间,“虚拟警察”收到了哪些成效?
侯支队:目前,我们已经在我市17家网站、论坛上设置了“虚拟警察”和网络报警岗亭,下步我们将在我市各网站、论坛上逐步全部设置“虚拟警察”和网络报警岗亭。这17家网站、论坛中有大家比较熟悉的:枣庄信息港、枣庄政务网、鲁南在线等。自今年5月1日公安机关开展依法公开管理互联网工作以来,全市网警部门共通过“虚拟警察”和网络报警岗亭受理案件线索和群众报案320余起,查处了各类网上盗窃、诈骗、侮辱诽谤等各类违法犯罪案件69起,封堵关闭有害网站30多家,删除有害信息5000余条;有效遏制了网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传播蔓延。
5、网络警察的出现对很多听众朋友来说,似乎是个新生事物,然而,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警察将会逐步加大管理力度为您营造绿色的上网环境。在节目的最后,能不能再给网民朋友提个醒?
侯支队:在这里,我想提醒广大网民朋友两点,一是在互联网上要遵纪守法,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互联网上必须要遵守现实社会中的一切法律法规和礼教、风俗、文化禁忌,一旦放纵了自己的言行,侵害了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二是广大网民在上网过程中,要提高警惕,尽量不要浏览没有在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认证的网站,在确定对方真实身份以前尽量不要进行网络交易,保管好自己的虚拟物品、虚拟财产和身份资料,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开放的网络为大家提供了畅所欲言的言论环境,然而,这种开放终究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您发表言论的时候,是否要想一想您的言论是否影响了他人。
好,听众朋友,以上是《法制信息》,稍后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
〈对话〉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王伟。
两位律师,你们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寿保险业以其承担风险赔偿的社会责任,对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和维护社会稳定日益产生起来越来越深的影响,并日益潜移默化的为老百姓接受。但是在你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以避免投保后得不到赔偿,今天的节目就为大家关注相关法律话题。
咱们先来看一起相关案例:
2004年7月15号,李某以他的母亲为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单写明:投保险种为“康宁终身保险”,投保金额为3万元,年保险费为2760元。
人寿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褚副经理:
(录音)
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后,2004年及2005年李某都按时向人寿保险公司交付了保险费。2006年6月9号,李某的母亲因病住院,6月18号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母亲去世后,李某便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要保险金的申请:
(录音)
人寿保险公司以李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后,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赔付保险费33000元。
(录音)
案件的情况咱们先了解到这儿,对于这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后是如何认定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7月15日原告为其母向被告投保,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即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原告向被告投保时,应当将被保险人的病情如实告知被告,但原告在投保单上第二项第12条“过去10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第13条“过去10年内是否患过下列疾病”等告知事项中均填写了“否”,表明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人寿保险支公司并自愿退还了原告已交纳的20004、2005年两年的保险费。
咱们一起来看相关法律话题,在这起案件中,既然保险合同有效,法院为什么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依据保险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案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告知事项,并且原告对告知事项中的内容也予以填写。因此,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告知事项这一项事实没有异议,原告并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也没有过失的例外。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在该案中,原告与人寿保险支公司订立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在投保单第二部分告知事项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患有“肺气肿、气管炎、心脏病”的栏目中,李某均填写了“否”。而原告之母患有气管炎已多年,并数次住院,这一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对此原告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原告在告知事项中填写了“否”,显然属于故意隐瞒事实。因此,原告虽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了保险费,但基于其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人寿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所在。
刚刚提到了告知义务,这在法律上是什么概念?
所谓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应将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事实如实向对方陈述或说明的义务。这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之所以法律要为当事人设定该项义务,是因为保险是以不确定的危险为经营对象的,由于危险的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只能依据对方提供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应是否订立保险合同,具体地说,就是投保人要根据保险人关于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解释决定是否投保以及选择投保险种,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也是取决于投保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的告知,如果缺乏有效的约束,任何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或隐瞒事实的情况,都会导致合同另一方因判断失误而遭受损害,从而违背保险法“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这也就是法律对于如实告知义务加以严格规范的意义。
告知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告知的范围,主要存在两大原则——无限告知主义和询问回答主义。
所谓无限告知主义,是指投保人就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尽其可能,逐一告知保险人。
询问回答主义是指投保人的告知内容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对于保险人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回答,而保险人没有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可以不进行告知,即使该内容对于将来危险的发生有密切的关系。我国保险法中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采取的是无限告知主义,而对陆上保险采取的是询问回答主义。就本案来说,投保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询问回答的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即就保险人的询问事项作出如实回答。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产生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保险人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称之为保险人的解约权。因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使得保险人承保风险后实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保险人是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人不公平,反而会鼓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行使解除权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辟如本案。
什么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陈述清楚的责任。基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了规定。在《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见,我国《保险法》确立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并规定了保险人,如违反说明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是:一投保人可变更或撤销合同条款;二格式条款不利保险人解释的后果;三认定相应的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人应当向保户说明了一些什么内容?
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看,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的一切条款进行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认为,保险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事无巨细什么都说明一番,说明范围应限于:(1)影响投保人决定投保与否的有关条款,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2)影响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条款,主要包括:合同生效的时间与条件、免责条款、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险索赔的先决条件和其他影响被保险人索赔权利的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负有“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这一规定的区别在于“说明”是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阐明合同中足以影响投保人决定投保与否的重要条款,除免责条款外,还有保险责任、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等条款的含义,同时将要说明的条款列明于保单即可。“明确说明”则是指保险人除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外,还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负责条款的存在,不能仅仅将免责条款列明于保单。
保险公司在与保户订立合同时是以什么方式进行说明义务的?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保险人说明的方式,因此可以认为保险人既可采用书面说明,又可采用口头说明。但口头说明无以立证,一旦发生这方面纠纷,在一对一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难以证明自己履行了说明义务,投保人亦难以证明其未履行义务,势必使双方当事人陷入让谁举证谁就不利的怪圈。在实践中从证据角度考虑,一般以双方当事人在险种说明书签名表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主动的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询问为条件。
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是因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指哪些?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决定性因素。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所谓“保险利益”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一种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53条同时规定了人身保险中对投保人而言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从法律的规定看,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通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排除其他足以导致合同无效原因的情况下,要看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具体的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否与法律所规定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关系相符。另一方面,“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这是人身险经营的一般规则。而这一规则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百姓说法》
听众朋友,《百姓说法》栏目每半个月提出一个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请您依据法律规定评点是非,我们将在节目中选择播出您的看法、想法,然后请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对这个问题进行评点,告诉您最终的答案。同时,我们还为热心参与的听众准备了精美的礼品。
《百姓说法》,邀您一起说法。目前,很多大学生即将步入职场,而身在职场的工作人员有时也会不断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工作,可是,小孙却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屡屡碰壁,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本期为您推出的题目就是:应聘风波。
(录音)
那么,刘总的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小孙的名誉权?欢迎您参与《百姓说法》,您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3358848参与,也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参与,即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移动用户发送到0856689;联通用户发送到856689;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856689。
《百姓说法》,一个依法评论的天地,欢迎您的参与。
好,听众朋友,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本栏目法律顾问由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紫刚、李纬华担任。明天同一时间枣庄市人大和枣庄市卫生局的相关负责人将走进直播间。本周四,台儿庄区公安分局的负责人将和您交流对话。《市民热线》重播时间是下午4点,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办公电话3358848,也可以编辑大写字母M加上您的留言,移动用户发送到0856689;联通用户发送到856689;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856689。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