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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莲芬(驱逐洋人 华资一统)
文章来源:《枣庄历史人物志》 发布时间:2007-10-10 9:11:15 浏览次数:


  在筹办煤矿公司的过程中,张莲芬反复斟酌,枣庄“地近胶澳,必须招洋股或借洋债”,这既能“借以联络以杜争夺”,又能解决资金不足和缺乏技术人员的困难。但应以限制洋人对煤矿的所有权为前提。

  经过深思熟虑,张莲芬决定将公司定名为“山东峄县华德中兴煤矿公司”,自己任华总办,天津海关税务司德璀琳为洋总办,并拟定每股一万元,华股为一百二十股,德认股计八十股。在奏请清政府批准后,公司于公元1899220日正式成立。

  张莲芬为对公司内洋人的权力加以限制,他亲自制定了《山东峄县华德中兴煤矿有限公司暂行新添新股章程》,并规定:“公司一切事权悉有华总办主持,洋总办只能稽核银钱出入等事,不得揽权掣肘……德股东更不可以琐屑之事,辄请其公使、领事向中国辩论”。

  德国人德璀琳看完这些章程,气得火冒三丈,立即回复说“定章太严”,并说中兴煤矿日久没招一股为由,向张莲芬施加压力,妄图逼其变更章程,但张莲芬不为所动。

  德国人不能控制华德公司的股份,不肯善罢甘休。

  这年3月,德国驻华公使照会清政府外务部说:华德公司的中方总办私自作主,要把煤矿卖给比利时人,这违背了《辛丑条约》和《山东矿物章程》,影响了德国人在枣庄的权益。张莲芬据实向清政府禀报说:中兴矿既“没请人赴峄,亦无将矿售于他人之事”。德国人遂罢。

  接着,德国公使穆默又照会清政府外务部:听说贵国工程师数人,受张侍郎(张翼)之命,前往山东查勘枣庄煤矿,并准备购买该矿。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那我们不能不进行严厉地驳斥。根据所订《胶澳租界条约》,在山东各处,如有开办制造矿务等事,必须先问明德国商人是否愿意承办,如果没有问明而公然派人前去采办煤矿,那就与德国在山东的利益相违背。

  兼任中兴煤矿公司督办的张翼接到外务部转来的照会,一面致函张莲芬查明事实,一面声明反驳,他说:“据查中兴煤矿公司是张莲芬与德璀琳订立合同合办的,本大臣从没派人前去采买煤矿,不知照会所言从何而来?同时还说:本公司有政府立案,并有新旧股东,而且是与德璀琳合办之矿,焉能卖于他人。今德使自然属道听途说。”

  张莲芬这边也据实向清政府报告,说“此照会所言纯系捏造之词”。

  尔后,德国公使又照会清政府,抗议说:“现峄县煤矿在将近津浦铁路相距三十公里内,与‘德享有沿线三十公里内的矿山开采权’不符。”张莲芬又据理予以驳斥,他说《山东煤矿章程》规定:铁路附近“三十公里内,除华人外只准德国人开采。凡经华人已开之矿,应准其办理。”中兴煤矿属于已开之矿,德国人无权干涉。因德国人的抗议纯属无理取闹,清政府最后也就没有接受。

  为探明枣庄地下煤炭储量和分布情况,张莲芬请到著名矿师邝荣光,来到枣庄对煤田进行了勘察。邝荣光确认后说,旧矿窑下煤层西起山家林东至齐村,东西长约九里,南北三里,按每天出煤二千吨计算,至少开采三四十年,另外大小甘霖一带的煤,灰轻磺少,质佳块多,煤平易取,也可供数十年挖取。张莲芬听后极为振奋。

  公元1900年初,中兴煤矿在张莲芬的领导下,全面开工运行,日产煤几十吨。六年之后,公司拥有煤井二十六座,抽水机八台,日产原煤三百余吨,矿地二千八百零六亩,运煤船十五艘,向北运到济宁,向南运到镇江,沿京杭运河设立了八个分销厂,资产达七十多万元。次年产煤十余万吨,赢利十四余万元,股金增到一百余万元,中兴公司蓬勃发展。

  这时候,中兴煤矿除了赠送给德国总办德璀琳的所谓“创办酬劳股”三万元外,都是华股。张莲芬和煤矿公司的主要股东们认为:“十年以来,成效已著,现在华股已足,毋需再招洋股了。”

  公司在蓬勃发展,德国人控股之心仍旧不死。借张莲芬准备修建枣台铁路之机,想通过其控制的胶济铁路公司趁机入股银一百万两,以达控制中兴煤矿公司的目的。对德国人的企图,张莲芬心知肚明,即召集股东会议,说:“如果我们接受德人的这些入股,将来公司的命运势必掌握在他们手里,因此,我提议不接受德国人的投入。”股东们同意了张莲芬的建议。同时,在与德国礼和、瑞记两洋行签订还借款合同时,将入股改成贷款。这样,华德中兴煤矿公司的命运从此牢牢掌握在了中国人的手里。

  公元1908年,公司奏请清政府农工商部注销名称中的“华德”字样,并更名为“商办山东峄县中兴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张莲芬奏请清政府同意,将公司改制为总理制,张莲芬任公司总理,载绪万任协理。从此,公司摘掉了挂了九年的有名无实的“华德”合办的牌子,彻底排除了外资的干扰和影响。至此,张莲芬创办的中兴煤矿公司已完全成为中国人自办的民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