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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法制版》(1月8日)
文章来源:枣庄电台 发布时间:2007-1-8 14:23:51 浏览次数:
   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带着您的问题,说清您的难处。各位好,这里是由枣庄市委政法委、枣庄电台联合推出的《市民热线法制版》,我是琳娜。
   首先给您介绍一下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
   (间奏)
   平暴治乱,维持秩序,播洒文明,服务民众。《警察故事》今天继续为您讲述中国第三支赴海地维和警察防暴队维和期间血与火的经历,生与死的考验。
   今日嘉宾: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张捃焱,发生火灾后,财产损失应当如何赔付,今天我们就一同关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话题。听众朋友,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或者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稍后可以拨通两部直播电话3311161、3312400参与节目。如果您方便上网,也可以登陆枣庄大众网在线同步收听参与。
   〈间奏止〉
   好,以下请听详细内容。
   《警察故事》
    上周四的《警察故事》栏目中,我们为您讲述了中国第三支赴海地维和警察防暴队维和期间血与火的经历,生与死的考验。今天,我们继续关注。济南防爆大队的杜杰至今还不能忘记,2006年1月1号,他和队友们经历了从警以来一次特殊的战斗。那就是24小时武装驻守海地国家监狱,监狱里关押着前政府总理、内政部长等高级官员,一旦发生问题,将进一步使海地的局势陷入灾难。杜杰:
    [录音]
    在2月7号开始的海地大选中,发生了全国性骚乱,交通中断,商店关门,银行停业,航班停飞,在距营区一墙之隔的迎宾大道上,聚集了上万名民众,,而这一天恰是我国传统的正月15 。杜杰:
    [录音]
    也许此时,维和队员们才会意思到,和平多么重要,也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世上没有什么比亲情、友情、爱情更加珍贵的东西了。在那艰难时刻,也许他们感受不到亲人的思念和关注,更不知道家里发生的一切。 维和队员淄博公安局民警于光武的妻子孙伟:
    [录音]
    家里发生的一切,她都一个人默默的扛着,没有告诉于光武,女儿的病情直到15天后才渐渐好转,然而更沉重的打击却紧跟而来,2006年正月初十的深夜,于光武的父亲因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孙伟既要忙着料理公公的后事,还要瞒着丈夫。
    [录音]
    自古忠孝不能两全。肩负着和平使命的维和队员们,经历了和亲人们的生死离别,付出了常人难以想象的艰苦,忍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恶劣环境,而这一切都缘于他们对祖国的爱。
    [录音]
   好,听众朋友,以上是《警察故事》,稍后欢迎您继续收听并且参与《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
   (宣传带)
   〈对话〉
   欢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和我一同步入今天的〈对话〉,今天为您请到的节目嘉宾是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友、张捃焱。
   两位律师,你们好。
   首先是不是先把今天带来的案件的大致情况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
   2005年底,我市某企业的职工宿舍发生火灾,致使职工赵某家中损失严重。消防机关进行调查后得出结论:火灾原因系职工宿舍供电变压器电压异常升高引起,责任在于该企业,并依法制作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责任认定书。消防机关作出认定后,职工估算了自己的大概损失后,开始与企业进行交涉,希望企业能赔偿损失。但企业以为,变压器虽在企业,可产权却是上级部门的,所以,应当承担责任的是上级部门,而不是企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赵某委托价格认证部门进行损失认定,结论是:火灾造成损失6万余元,之后,赵某依据损失认定和火灾原因认定、火灾责任认定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诉讼过程中,企业没能提出变压器产权归属的有效证据,同时,企业提出要对消防机关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咱们来看相关法律规定,火灾原因应当如何认定?
 
   火灾责任如何认定,责任分类?
 
   如何认定火灾损失?
 
   对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责任认定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因救火产生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如果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变压器产权归属上级部门,那么上级部  门是否会承担责任?
 
   发生火灾后,在进行损失赔偿诉讼中,损失方举证是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调解结案,企业赔偿赵某损失4万元。
 
   《百姓说法》
    听众朋友,从今天(元月8号)开始,《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推出《百姓说法》栏目,每半个月为您提出一个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请您依据法律规定评点是非,您可以通过拨打电话3358848的方法参与,也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参与,即编辑短信rx加上您的留言,联通用户发送到856689;移动用户发送到0856689;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856689。我们将在节目中选择播出您的看法、想法,请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对这个问题进行评点,告诉您最终的答案。同时,我们还为热心参与的听众准备了精美的礼品。
   《百姓说法》,邀您一起说法。今天为您介绍的题目是:
   前不久,罗先生和朋友到一家酒店吃饭。点完菜后,罗先生突然想起自己车里有几瓶新出的本地白酒,很有特色,就下楼拿了一瓶上来。酒店的服务员看见后进行制止:“我们酒店不让自带酒水”。同时还拿出了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可罗先生认为,“我不是图便宜,酒店的做法让人感觉不舒服。我以前在这里吃过很多次饭,从没带过酒。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剥夺了我的选择权”。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到酒店就餐消费的人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出现了。消费者反映酒店的酒水价格太高,要求自带酒水。可现如今,许多酒店的墙壁上都贴有“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样的告示,更有个别酒店收取开瓶费等服务费用。那么,您对今天的案例:到酒店就餐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有什么看法,想法,欢迎您参与《百姓说法》,您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3358848参与,也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参与,即编辑短信rx加上您的留言,联通用户发送到856689;移动用户发送到0856689;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856689。
   《百姓说法》,一个依法评论的天地,欢迎您的参与。  
 
 
   好,听众朋友,今天的《市民热线法制版》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本周四,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将和您交流对话。《市民热线》重播时间是下午4点,您也可以登陆枣庄大众网点击收听。提供新闻线索敬请拨打《市民热线》日常办公电话3358848,也可以编辑短信rx加上您的留言,联通用户发送到856689;移动用户发送到0856689;小灵通用户发送到1856689。如果您想了解《市民热线》节目中相关问题的答复情况和近期的参播部门,敬请查阅《枣庄广播电视报》。听众朋友,再会!